内蒙乌海一直肠癌患者与北京某肿瘤医院的诉讼一审终于判下来了,虽然结果不尽如人意,但根据医学司法鉴定结论也只能如此,医院承担20%责任赔偿22万元人民币。鉴于患者死亡,父母年迈等原因,原告方未提起上诉。但很意外的是医院上诉了。
于是二审法院开庭谈话,极力劝说患方调解、让步,其理由是医院当时没上保险,赔偿金要相关医生个人赔偿。
其实就整个案情而言,20%的赔偿责任实属不高,在这方面患方已经是被动接受,在这种情况下再让患方让步确实显失公允。而且患方在整个治病过程中已经倾家荡产,债台高筑,家庭生活水平急剧下降。
相比之下,医生的一个疏忽对其本人而言也许算不得什么,也不会对其职业造成多大影响,而且这些钱在医生眼里确实也不是什么大数,他们的回扣和红包已经是公开的秘密,也是他们收入的主要来源。最简单、最直接的办法是用该医院全年的药费收入总数乘以20%,基本上就是全院医生拿药品回扣的总数。当然还不包括器械,耗材等的回扣。
本案最终在“多方”的努力下以20万元的赔偿款调解结案。医院方以“弱者”的身份博得了法官的“同情”,患者则“强势”地做出了让步。
究竟谁是弱者,谁应该得到社会的同情呢?是财大气粗的医院,还是为了看病倾家荡产的患者呢?
在我们身边是穷人容易得到法院的同情与支持,还是有钱有势的人呢?司法的公正性时时刻刻都在接受着挑战,如果不能做到公正,那么就是在破坏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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