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晨,广州一名孕妇临产时出现胎盘早剥,因危及母子生命,必须进行剖宫产手术。然而经医生、家人轮番劝说,她仍坚决拒绝签字,甚至在手术台上也大喊“要自己生”。最终,医生征得其家人同意后,强行为其进行剖宫产。晚从医院获悉,宝宝一出生就出现重度窒息症状,出生数个小时后不幸死亡。母亲则因出现心衰症状,仍在医院进行抢救。
这一事件令病人签字权与医生处置权之争又被推到风口浪尖。作为一名医疗纠纷专业律师,我想从医学和法律角度找到能够统一起来的观点。
首先,曾是医生的我,作为一名医生的天职就是救死扶伤,抢救病人的生命是压倒一切的大事所谓“人命关天”,如果看着一个鲜活的生命即将离去,自己能救而由于各种外因不去施救,眼睁睁看着他死去,这将违背一名医生的誓言,违背一个常人的人性,“见死不救”。因此,在此情况下为一名有良知的医生应该是去尽力抢救病人,至于医生行为本身的评价,事后是有救济手段的,“是非,功过自有评判机关”。
从法律层面讲,该行为要与在正常情况下孕妇的选择权、手术的知情同意权分开来看。因为孕妇当时的情况已处于危险状态,生命危急,法律也规定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抢救生命的医疗行为医生有相应的处置权。因此医生的急救行为并无违法性,或说是免责行为,但如果其抢救行为本身违法诊疗规范,操作失误,那就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即技术鉴定。
因此基于对于该行为的上述理解,应该给予其正面评价,对于社会是有益的,因为这种行为是符合人性,符合医德,对人类社会责任的一种担当。有人敢于担当在一个“法律与正义较量”的社会尤其可贵,因为有太多人“合法地”见死不救。
在法律上有“恶花之果”的取舍之争,当今社会也同样存在善恶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取舍问题。但我想如果是恶花就最好不让他结果,如果是善花就尽量去呵护他,让他结出善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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