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二下午代理一个朋友的公司参加劳动仲裁。对方申请人是某药研所的教授(自称退休),与公司所属药店签订聘用合同,作为药店的执业药师和质量负责人,不用坐班,每月付工资500元(即挂名)。该药师执业证于09年1月到期,药店经理催促教授协助办理再注册手续,而教授则不提供相关手续,以致注册证失效,09年7月经理口头通知如不提供则解除合同不付工资,教授不提供后公司停止发放工资。
在调查取证阶段,药店经理称09年7、8两月工资已付,但未让教授签字,当时有店员在场。仲裁员问教授是否属实?教授答:有证据就有,没证据就没有。仲裁员又重复一遍,“我是问你,他说的事实是否存在?”教授答:没证据,没有。
我说:事实是事发当时的真实情况,事实原本与证据没有任何关系,是客观的具体的,法律要求参加庭审的当事人要陈述事实,因此有没有证据不是你承认是否是事实的依据,你的诚信和良心才是你的依据。教授仍坚持:没证据,没有。
我们生活的现实社会也是如此,其实际情况是:就连法律规定的还不能照办;白纸黑字都不承认的事情都司空见惯了,这事只能算小儿科了,且还算讲得通的理。
但是由此带来的社会诚信的缺失,不仅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往产生了障碍,合同安全性降低,更重要的是为了防范社会上种种信用风险,大大增加了许多不必要的社会成本,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也丧失了大量的机会利益。
因此科技是生产力,诚信同样是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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