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应加强课后服务工作的建议
(2017-09-14 11:33:55)分类: 时-是 |
9月1日,全国的中小学已全面开学,小学生课后托管一直是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之一。小学下午普遍3点至4点放学,接孩子放学一直是家中面临的巨大生活难题。由于放学较早,父母接孩子势必影响工作,由上一辈老人接孩子又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和家庭生活问题。
为此,今年2月24日教育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开展中小学生课后服务,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帮助家长解决按时接送学生困难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使人民群众具有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的民生工程。目前很多省市已出台相关举措,不断完善课后服务,如吉林省长春市全面实施小学生课后免费托管服务“蓓蕾计划”;江苏省南京市要求所有公办、民办小学实行“弹性离校”制度,为小学生免费提供延时照顾服务。
2014年1月,北京市教委曾下发《关于在义务教育阶段推行中小学生课外活动计划的通知》明确要求各中小学在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放学后的3点半至5点这段时间安排课外活动,财政部门将按照学生人头给予补贴,拟投入5亿元左右。
2016年9月,北京市教委曾下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的实施方案》(试行),对中小学课外教育服务有过较为完善的采购规定,是对由市场解决中小学课外活动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和指导。
但今年开学季,我通过调查发现,北京市中小学中,仍有大部分学校未实施课后课外活动和相关服务,很多家长不得不给孩子报了社会机构举办的托管班或培训班,但一些黑托管“乘虚而入”也埋下诸多隐患。
一些学校老师和家长反映,学校之前曾开展过相关课后服务,但由于课外活动内容设置不合理,有些课后服务演变为补课班,在收到家长反对后被取消。以至于一些学校在课后服务方面比较消极,取消了课后服务。
为了解决中小学课后延时服务存在的问题,我建议:
一、
二、
三、
四、
另附:《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的实施方案》(试行) 、《关于在义务教育阶段推行中小学生课外活动计划的通知》全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基一厅〔20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开展中小学生课后服务,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帮助家长解决按时接送学生困难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使人民群众具有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的民生工程。近年来,各地在这方面作了积极努力和有益探索,积累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但在一些地方还存在着中小学生课后服务没有开展、服务机制不健全、服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为切实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中小学校课后服务主渠道作用。广大中小学校要结合实际积极作为,充分利用学校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主动承担起学生课后服务责任。要强化学校管理,建立健全课后服务制度。要完善工作措施,认真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指导辖区内中小学校具体做好课后服务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确实不具备条件但有课后服务需求的,要积极协调学校、社区、校外活动中心等资源,做好课后服务工作。具体课后服务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二、课后服务必须坚持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中小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工作,要事先充分征求家长意见,主动向家长告知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保障措施等,建立家长申请、班级审核、学校统一实施的工作机制。课后服务要优先保障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等亟需服务群体。对于家长要求在校外另行实施的,中小学校要主动提醒家长选择有资质、有保障的课后服务机构。
三、科学合理确定课后服务内容形式。课后服务工作要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有利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课后服务内容主要是安排学生做作业、自主阅读、体育、艺术、科普活动,以及娱乐游戏、拓展训练、开展社团及兴趣小组活动、观看适宜儿童的影片等,提倡对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免费辅导帮助。坚决防止将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鼓励中小学校与校外活动场所联合组织开展学生综合实践活动,或组织学生就近到社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四、切实保障课后服务学生安全。要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课后服务人员责任,加强对师生安全卫生意识教育;强化活动场所安全检查和门卫登记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严格的考勤、监管、交接班制度和应急预案措施。由学校组织在校外实施课后服务的,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综治、公安、卫生、食药监督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消除在交通、场地、消防、食品卫生、安全保卫等方面的隐患,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五、进一步加强对课后服务工作的领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担当、落实责任,统筹规划各类资源和需求,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努力形成课后服务工作合力。要积极向本地区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资金支持,不断完善经费保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式对参与课后服务的学校、单位和教师给予适当补助,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要把课后服务工作纳入中小学校考评体系,加强督导检查。要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积极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课后服务工作模式。
各地要将开展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有关情况及时报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
2017年2月24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北京市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有关文件精神,推进我委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工作,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资金管理、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工作的实施,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经研究制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的实施方案(试行)。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转变政府工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自2016年起,逐步推进我委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支出比例,扩大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的范围和规模,更好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逐步完善和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到2020年,基本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工作体系,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符合我市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方向和社会公众对公共教育服务需求的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质量。
二、购买主体
购买主体包括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机关和教委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他市教委所属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公共教育服务参照执行。
三、承接主体
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四、购买公共教育服务的主要内容
根据市财政局《北京市2016-2017年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内容,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十三五”期间市教委机关和各预算单位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的内容是:符合我市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方向和社会公众对教育服务的需求,适合采取市场化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教育服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色教育教学课程开发、引入与实施。指挖掘、整合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社会资源单位的各类教育教学资源,为学生提供更丰富的教育教学课程和活动,包括:
1.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课程的组织与实施;
2.中小学引入民办学校特色、优势课程的组织与实施;
3.基础教育特色校本课程资源开发与实施;
4.高校、社会力量参与中小学体育美育发展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5.学生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6.学生国防教育和军训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7.中小学创新型阳光体育运动推广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8.优秀连环画和少儿影片等德育课程资源开发与实施;
9.中高职学生创新创业教育课程的组织与实施;
10.职业院校引进国外先进国家职业教育课程的组织与实施;
11.学生法治教育培训课程开发和组织实施。
(二)学生体育、艺术等校外竞赛和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1.大中小学生运动会、篮球、排球等阳光体育运动项目的竞赛及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2.大中小学生校园足球、冰雪运动的竞赛及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3.民族艺术进校园、高雅艺术进校园、大中小学生艺术节、学生演出季、国际青少年艺术周等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4.学生科技节、科普进校园、中小学创客秀等学生科技竞赛及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5.学生法治教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6.阳光少年等校外系列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7.中小学生语言能力提升竞赛、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三)教育政策宣传与推广。指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形式对北京市重大教育改革政策、方案、教育教学方式方法、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等进行宣传、发布,包括:
1.重大教育改革方案的宣传推广;
2.重大教育教学方式方法的宣传推广;
3.重大教育管理政策的宣传推广;
4.教育服务信息、教育资讯的发布等。
(四)国际教育交流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1.大中小学生(含外籍和港澳台侨学生)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文化体验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2.境外及港澳台师生来京交流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3.赴境外开展学生体育、艺术、科技等国际交流活动;
4.赴境外参加中外学生技术技能大赛等文化交流活动。
(五)学生就业创业服务。
1.大学生创业园综合运营管理服务;
2.大学生创建企业初期及运转所需的法律、金融、社会保险、财务等咨询服务;
3.中高职、大学生就业创业培训、指导服务;
4.高校毕业生档案托管服务。
(六)公益性教育活动组织和实施。指面向社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教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实施,包括向社会公众提供的语言文字教育活动如市民语言文化大讲堂等。
(七)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教育服务事项。
五、购买计划
各单位开展公共教育服务中适合采取市场化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教育服务均应做到“应买尽买”。对于新增的公共教育服务内容,凡适于以购买服务实现的,原则上都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对应当由单位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教育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公共教育服务项目,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六、购买方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对于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项目,可以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单位内部采购管理规定执行。各购买主体单位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所购买公共教育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等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须履行公开招标程序;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及经批准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按照市财政局《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采购。
七、资金管理
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所需资金坚持“以事定费”的原则,按照现行预算管理办法列入各购买主体单位的部门预算,统筹管理。各预算单位应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资金的使用效益,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资金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等各项工作。
八、信息公开
对于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项目,除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公开采购信息外,各单位还应就确定购买公共教育服务的采购需求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上征求公众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九、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做好对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工作的全过程监督。
各单位应按照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对本单位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由单位内部逐步向社会公布,接受单位内部人员和社会的监督。
各单位要配合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对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重点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选定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项目承接主体、安排项目预算资金的依据。
《关于在义务教育阶段推行中小学生课外活动计划的通知》
京教体艺〔2014〕2号
各区县教委: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满足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化需求,全面提升我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化体育课和课外锻炼,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改进美育教学,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的要求,经市教委2013年第19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推行中小学生课外活动计划。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通过在全市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推行课外活动计划,实施教育部在义务教育阶段体育、艺术“2+1项目”工程,培养我市中小学生在体育、艺术、科技等方面的兴趣和素养,进一步推进中小学生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
(二)全面提高我市中小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不断提高《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中小学生逐步掌握至少两项体育技能。
(三)提升我市中小学生人文、艺术和科学素养,为学生终身发展和整体素质提高奠定良好基础。
(四)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工作原则
(一)按照“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学校组织、学生自愿”的原则,提倡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开展体育、文艺、科普等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
(二)遵循面向全体学生的原则,惠及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为满足学生个性发展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
(三)坚持统筹协调的原则,与学校特色发展相结合,与课内外、校内外教育相结合、与素质提升工程和社会大课堂相结合。
(四)坚持资源共享的原则,区县通过统筹本区域校内外体育、艺术、科技场馆,以及各类资源,通过“学区联合”等形式,在发展本区域特色项目的基础上,协调引领学校开展活动。
三、实施办法
(一)时间安排
各区县、学校可在星期一至星期五15:30至17:00的课外时间安排活动,每周不少于3天,每天不低于1小时,具体时间安排由区县与学校自行制定。
(二)课外活动辅导教师的构成
1.符合学校开展活动需求的高等学校、具有资质的民办教育机构的教师;
2.体育俱乐部、少年宫、科技馆等校外机构的教练员及教师;
3.具有专业特长的各类人才,例如运动员、教练员、艺术家、科学家等各领域的专业人才;
4.符合条件的志愿者等。
(三)活动内容与形式
课外活动安排应形式多样,丰富多彩。活动内容与形式应与课程方案设置、学生综合实践活动,以及“每天锻炼一小时”有机结合。具体活动形式及内容包括:
1.组织学校或学区范围的活动和比赛
各区县可参照市级体育、艺术、科技比赛活动内容,组织班级、学校或学区范围的各类活动和比赛。
2.开展“科学家进校园”、“体育明星进校园”、“艺术家进校园”等系列活动,通过与科学家、运动员、艺术家的近距离接触,培养学生在体育、艺术、科技等方面的兴趣。
3.开设各类社团活动
创造条件让学生广泛参与各类体育比赛,艺术培训、艺术实践、观看演出,以及科技培训、体验等活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提高各项技能水平。
四、职责要求
(一)由市教委牵头,联合市体育局、市文化局、市科协等相关委办局宏观指导、建立机制、投入经费、搭建平台,充分发挥区县和学校的积极性,指导各区县、学校大力推进本计划的实施。
(二)各区县教委牵头,统筹协调区体育局、区文化局、区科协等相关委办局,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及特色发展需要,因地制宜,制定本区县课外活动计划及实施方案,并报市教委备案。各区县要精心设计,认真组织实施,在本区域内合理统筹资源,建立校外教育兼职教师资源库,鼓励区县建立学区和区域特色联盟,实现资源共享。
(三)各学校要成立课外活动工作小组。按照市教委和所在区县的要求,自行制定本校课外活动计划的具体方案,并向家长公布。学校负责课外活动计划的具体实施,要充分利用校内教师的优势及特长,担任组织管理、协助授课等辅助性工作。
(四)各区县和学校要建立完善的校外人员聘用制度,可采取区县或学区与校外教育机构、学校与校外兼职教师签订相关协议的方式开展工作。
(五)各区县结合中小学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并于2014年2月20日前报市教委体卫艺处备案。
五、经费使用
(一)拨款方式
市财政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实际在校生人数,城区生均每年400元,远郊区县生均每年500元标准将经费拨至各区县,由区县统筹安排使用。
(二)使用范围
经费使用主要用于学生体育、艺术、科技等活动。包括外聘教师费用、场地租用费、低值易耗品购置费,以及购买社会服务产生的费用等。
(三)经费管理
各区县、学校要严格按照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制定的《北京市中小学生课外活动计划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下发)和财务制度支出,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安全保障
各区县、学校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建立课外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各学校要做好活动安全预案,有效利用校方责任保险和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保障课外活动的顺利实施。要明确课外活动辅导教师的聘任程序和法律责任,依法守法,确保安全。
七、督导检查
为确保中小学生课外活动计划落到实处,学校要因地制宜制定详细的工作规划、活动计划,并科学设置开展活动的项目。各区县要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市教委备案。市教委将对各区县和学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并将此项工作纳入督导范围,全程跟踪,检查实效。
八、舆论宣传
宣传部门要积极做好课外活动计划的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引导社会和家长积极配合此项工作的开展,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