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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车四次碾轧男童惨死是灭绝人性的罪行

(2010-09-15 08:41:45)
标签:

男童

宝马车

四次碾轧

惨死

故意杀人

撞伤

潜规则

灭绝人性

罪行

分类: 社会&议论

宝马车四次碾轧男童惨死是灭绝人性的罪行

 

http://s14/middle/558ddcabg9055817af64d&690
 

  一、事件警示

  1.伍某启动宝马车四次碾轧男童致其惨死,难圆“过失”罪之说,应负故意杀人刑责。

   ①伍某在热闹的小区未察明车后情况倒车,属于严重过失。

   ②先进的宝马车有倒车雷达及影像,男孩在车后2米,启动倒车时会不断报警,且有清晰影像。警示时间如此的长,伍某不当一回事,难逃被认为“故意”。

   ③短程倒车,车速较慢撞倒男孩,伍某在车内肯定能感觉到,小孩被撞进车底肯定会大声哭喊,司机应该能听到,若即刻停车,男孩也许一点事都没有。但伍某继续倒车,可否说是“故意”?(第2次)

   ④男孩左半身挡住左后轮,小车停住了,小孩拼命挥蹬双脚,录像显示历时10秒钟,此时男孩最多是左身受伤,若司机向前松开车轮,小孩肯定没生命危险,肇事行为还可以说是“过失”。可伍某在车子停顿了10秒后,在小孩拼命挣扎的呼救中,他不仅不向前松开,还丧尽天良地驾车碾压过去,能说不是“故意”?(第3次,此后的残忍是罪上加罪,10秒的停顿充分否定“惊慌失措”之说)

   ⑤若停顿10秒,还能说是因“惊慌失措”才碾轧过去,他马上又向前开车碾压第2次,然后才停车下来察看,这充分说明是在那10秒产生“恶意”程序。

   ⑥明明是斜坡,刚逆坡前行,下车察看却不驻车制动,而且眼看着车轮第3、4次碾轧小孩后才上车、驻停、下车、逃离,这一连串动作都没将小孩的生命放在首位,自保行为却非常明显。那10秒产生“恶意”程序制造了丧尽天良惨剧。

 

  2.“撞伤不如撞死的潜规则”何时了?

  过去由于太穷,人命不值命,死伤赔偿低,但与当时经济吻合。

  现在经济水平提高了,医疗费用提高到让富人都望而生畏,死亡赔偿却远远低于医疗赔偿,这是“撞伤不如撞死的潜规则”的主要原因。

 过去机动车属国有贵重交通工具,司机经过半年以上的技能培训,通过严格考试才准上路,而且当时路况较差,机动车性能也较差,交通事故对司机惩罚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

  现在机动车已普及为常人的交通工具,道路宽阔,机动车性能较好,“大胆”的人没学过都能开车了,交通事故处罚却没跟上。很多车主(司机)不仅驾驶技能不合格,操作规程也不清楚,还有保险撑腰,不具备“司机”素质的人都大胆上路,这是交通事故过多的原因,也是“撞伤不如撞死的潜规则”的原因之一。

  3.撞死人被定为交通肇事罪很不合理。

  在机动车已普及为常人交通工具的年代,驾车撞死人应该定为“杀人”罪,是否“故意杀人”可依事实判定。第一次撞人受伤即使司机无责,若司机不及时报警、抢救,或者不即时刹车导致第二次碾轧致人死亡可定为“故意杀人”,有意逆向再次碾轧罪加一等,故意杀人动机就是“撞伤不如撞死的潜规则”,是灭绝人性的罪行——为了少赔钱而强行剥夺他人生命。

 

  二、事件回放:

2010年09月7日上午,江苏新沂市青年路良辰花苑小区,1.16米的三岁男童乐乐(化名)正在小区内玩耍,一辆宝马X6突然倒车撞倒他,车左后轮从乐乐上半身碾过。令人惊愕的是,宝马车紧接着又反复三次碾轧乐乐,导致其惨死。

小区影像资料显示:11:03:18,宝马车倒车撞倒乐乐;11:03:20,乐乐的上身左半侧被轧在车轮下,双腿在车底直蹬,宝马车停顿了一下;11:03:30,宝马车左后轮从乐乐身上碾过;11:03:33,司机没有继续倒车,反倒把车子往前开,第二次从乐乐身上轧过;11:03:38,宝马车停住,司机下来,不知为何空车自己又继续往后倒了,左后轮第三次从乐乐身上轧过;11:03:44,车子左前轮从乐乐身上轧过去,乐乐总共被碾轧了四次。此后,司机观察了一下血泊中的乐乐,未采取任何措施,随即离开现场。(扬子晚报)  

视频录像: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MlugBrEy6a8/

 

三、警方说法

  事发当日,办案民警赶到现场。对肇事司机进行血液抽查,发现其并不是酒驾。通过对肇事车辆进行检验、鉴定和评估,发现该车后视镜及倒车雷达影像均有效。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现场勘查、相关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当事人伍某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伍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李先生的儿子无责。

  当记者将李先生宝马司机是在故意杀人的想法告诉新沂市交警大队相关领导时,该领导对宝马车反复碾轧男童致死画面的出现,他分析说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就是因为伍某和李先生及其亲友有很深的过节,伍某故意为之;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事发后伍某惊慌失措所致。经过调查,伍、李二人之间均无任何过节,因此伍某也就不存在“故意杀人”的动机。目前,警方已经启动刑事程序,伍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 

  四、律师分析

 对于此事,青成律师事务所的曹大庆律师认为,“如果媒体对细节的报道真实,我个人觉得司机的行为应当属于交通肇事逃逸,不能说是故意杀人。”曹律师告诉记者,判断是否为故意杀人很重要的标准是“是否以剥夺人的性命为目的”,司机的行为很难看出有故意成分。“首先,司机往后倒车撞倒了孩子,这一下应该不是故意的;接着汽车向前开,这很符合一个人紧张恐慌时的特征,他当时慌神了,手刹没拉紧,下车看,这个时候汽车又倒了回去,再度碾了孩子,最后司机,跑了。”

 曹律师认为,按照这个思路,司机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根据法律规定,导致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应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更何况他又是逃逸,定然是交通肇事罪,所以应该会是这个处罚标准。” (记者田野)

     在住宅小区,4次反复碾轧男童,若只能被定为交通肇事罪判3年以下,天理难容。这也说明,交通肇事法律漏洞太大,律师素质太低

 

     后记:2011年4月29日在新沂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对此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伍坦有期徒刑4年。法院经审理查明,肇事司机叫伍坦,男,34岁,系当地一私营业主的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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