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两年多前,在网上看到很多关于王海明老师《新伦理学》的争论。虽然没有看过原著,但从人们的争辩中,感觉他的思想很实在也很具有原创性,当然,更为他潜心16年写出一部学术著作的精神所感动。所以那时我也跟着凑了凑热闹,写了篇“向王海明致敬”的跟贴。
今天在图书馆找书的时候,看到了他的《新伦理学》。想起当年这个让我激动了一次的学者。现在关于王老师的争论基本平息,硝烟散尽了,也不知道他现在过得怎么样。所以拿起这部砖头似的原著,不知不觉沉浸其中一上午。
这部书不仅仅如当年我所理解的,他的争议仅仅因为他把伦理学从“公枷锁”中解放出来。他的价值不仅仅在于他的原创性和创新性,而在于他将某些长期困扰人们的某些问题作了彻底的论述。这样子的论述,也许正如批评者们所说,前任都有描述,意思即是说王先生的思想是没有太多价值的。可是我相信,一部学术著作的价值,不仅仅因为他的原创性。世界文明绵延千万年,人类的智慧是无穷的,可是这些智慧也常常湮灭于历史的长河中。文章的价值应该是在于他的有用性,在于它让人们重新记起,并开始重新思考那些智慧。
下面就本书做一些简要的介绍和评价:
题记解读
|
道德都是人制定的.但是,只有恶劣的道德才可以随意制定;而优良的道德却只能通过社会创造道德的目的,亦即道德终极标准,从行为事实中推导、制定出来:所制定的行为应该如何的道德规范之优劣,完全取决于对行为事实如何的客观规律与道德目的认识之真假。
——作者题记
|
王老师的《新伦理学》论述的主要内容归纳而来就是:确立和实现优良道德。
在他看来,道德不等于道德认识。后者属于认识范畴,是真理性问题:与客观实际相符为真理,与客观实际不符是谬误。而前者属于行为规范范畴,与行为一样无所谓真假,只有优劣之分,是个效用性问题:有利于道德目的道德就是优良的,有害于道德目的实现的道德就是恶劣的。道德虽然都是人们所制定或者约定的,但是优良的道德却不可以随意制定或约定,而只能通过道德目的从行为事实如何的客观本体中推导出来:所制定的行为应该如何的道德规范之优劣,完全取决于对行为事实如何的客观本性与道德目的认识之真假。这样,就将行为应该如何的道德规范与对行为事实如何的客观本性和道德目的的认识之真假联系了起来。也就是说,优良的道德规范,是建立在对行为事实如何的客观本性和道德目的的真实的认识之上的。因此,新伦理得出了如下结论:伦理学乃是关于优良道德的科学,是关于如何制定和实现优良道德的科学,是关于优良道德的制定方法和制定过程及其实现途径的科学。
关于道德的性质
道德与法一样,就其自身来说,不过是对人的某些欲望和自由的压抑、侵犯,因而是一种害和恶,就其结果和目的来说,却能够防止更大的害或恶(社会的崩溃)和获得更大的利或善(社会的存在发展),因而是净余额为善的恶,是必要的恶,是人类为了达到利己目的(保障社会的存在发展)而创造的害己手段(压抑、限制每个人的某些欲望和自由)。因此,道德不是自律的,而是他律的;不是为了道德和品德自身,而是为了道德和品德自身之外的利益、幸福;不是为了道义,而是为了功利——为了保障社会的存在发展,最终增进每个人的利益,实现每个人的幸福。
因此,增加还是减少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便成为了评价道德优劣的标准:哪种道德对人的欲望和自由侵犯最少,促进经济和科教发展速度最快,增进美个人利益最多,给予人的利与害的比值最大,那种道德便最优良。
关于人性
告子曰:“生之谓性。”就是说人性应当是人生而固有的本性。王老师比较同意这个观点。这就意味着人性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人与其他动物的共同性,使人所固有的动物性;二是比较特殊的、高级的,是使人与其他动物区别开来的二为人所特有的属性,即人的特性。因此不论是孟子提创的“性善论”还是旬子提倡的“性恶论”都侧重于人之所以为人的那一部分,即从人的特性出发论证人性,都是片面的。
孙本文曾这样论述人性:“人性是人类共同具有的行为特质。”从伦理学的角度来说,王老师认为人性是指“人的伦理行为所固有的事实如何之本性。”他认为人性既有固有同情心而能利他,有固有自爱心而必利己。所以他的人性论从一定角度看,是一种新的人性既善又恶论。
关于善恶
新伦理学提出了善恶六原则。它通过道德目的、道德终极标准,从人类全部伦理行为事实如何的客观本性中,推导出道德的善恶总原则,亦即善是利他与利己和恶是害他与害己;进而推导出善恶分原则,亦即善恶六原则。善恶六原则虽然源于善恶总原则,却比善恶总原则更为重要。因为善恶总原则极其普遍宽泛而不区分目的与手段,因而不能准确衡量一切行为之善恶。要准确衡量一切行为之善恶,善恶总原则必须具体化而区分目的与手段,从而演进为含有目的与手段之分的“无私利他”、“为己利他”、“单纯利己”和“纯粹害人”、“损人利己”、“纯粹害己”善恶六原则。
人的伦理行为从善至恶,分成以下六种:
善----无私利他----最高的善,至善--------偶尔行为
善----为己利他----最重要的善,基本善----恒久行为
善----单纯利己----最低的善--------------偶尔行为
恶----纯粹害己----最低的恶--------------偶尔行为
恶----损人利己----最重要的恶,基本恶----恒久行为
恶----纯粹害他----最高的恶,至恶--------偶尔行为
王老师所极力推崇的既是能达成恒久行为的“为己利他”的善。
关于新集体主义
传统的“集体主义原则”,是以集体本位为特征的,而新伦理是以个人本位为特征的。前者主张:“大河有水小河满”,而后者强调“小河无水大河干”;前者主张“集体的事再小也是大事,个人的事再大也是小事”,后者强调“集体的事未必就是大事,个人的事未必就是小事”,“群众利益无小事”,更加注重维护个人的正当合法权益。但这又没有影响新伦理得出利他必要性的结论。新伦理在明确利己的道德价值的同时,又肯定了必要时无私利他与自我牺牲的道德价值。并提出了损人利己之为恶是绝对的,而自我牺牲之为善却是相对的创新之论。
道德原则
|
公正:社会治理的最重要道德原则
平等:最重要的公正
人道:社会治理的最完美道德原则
异化:最根本的不人道
幸福:善待自己的普遍原则
贵生:善待自己的根本原则
|
由于时间仓促(还有作业要写),所以只花了一上午的时间将书囫囵吞枣了一遍。可是即使如此,我还是觉得从中学到很多。开卷有益。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