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税收定额调整政策规定
(2011-05-30 09:54:31)
标签:
浙江税务机关定期定额纳税期收入额杂谈 |
分类: 知道回答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浙江税务机关(国税和地税)规定:经营户连续3个纳税期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含)以上的纳税人,应对纳税人应纳税收入额进行调整。 所以个体户营业额定为3000元/月,在定额3000元内按定额缴税,超过3000以上,可以开票,但需要另行缴税。经营户连续3个纳税期超过定额20%(含)以上的纳税人,应对纳税人应纳税收入额进行调整。 这是浙江的政策,如不是浙江工营户,请查看本省级税务机关的政策规定。 以上回答供参考。
追问
我是浙江的,我想问下也就是我连续3个,每月开票低于6万(如:一月开50000,二月开58000,三月开3000)这样就不会对纳税收入额进行调整吧?
回答
在实际操作中,只要将超定额部分应该缴纳的税收全额缴清后,你所说的情况也可以吧。
追问
哦,谢谢
回答
不用谢哦。定额3000*(1+20%)应该是低于3600元,而不是低于6万元的概念哦。
前一篇:购入无形资产的入账价格
后一篇:错误的题目 正确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