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江苏钟山典当行在南京首推股票典当业务,一时间引起证监会、经贸委及相关法律界的高度关注。现在,经过了一段时间的运作,据该典当行的副总经理胡平生透露,业务并没有他想象中的那样火爆,“至今仅成交了二十多笔”。股票典当——作为一项新兴的融资方式——该何去何从,正经历着第一次阵痛。
一种新的融资方式
股票典当是典当行推出的一项新业务,该业务主要是指借款人以本人证券账户中在上海、深圳证交所上市流通的股票证券、基金和资金账户中的存款作为典当物,接受典当公司特约证券营业部的监管,向典当公司申请贷款,用于股市或者其他方面的投资甚至消费支出的业务。 胡平生告诉记者,由于南京的投资者都相对保守,大多不愿意借钱炒股,更别说搭进自己的已有资产(股票),加上最近的股市相对低迷,所以涉及该业务的客户不多。但是由于商业银行不得对企业和个人炒股发放贷款,也未开展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同时,证券公司不得向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透支行为。因此少数敢于吃“螃蟹”的股民,他们在股票“套牢”后,既不愿忍痛“割肉”,又不甘寂寞,欲另添资金“进货”,以期用其他股票的盈利来填补亏空或等待解套,但苦于新资金的缺乏,于是就把股票典当出去,从典当行借得部分资金,再将其投入股市。胡平生称,来他们行办理股票典当业务的客户中有99%的人还是将贷来的钱投入股市。
股票典当为股市而“生”
其实,典当行是鼓励客户将钱再次投入股市的,如果客户将典当所得资金再次投入股市最多可以贷到股票市值100%的钱,而用于其他业务,最多只能贷到股票市值50%的钱。于是,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典当行要鼓励客户将钱再次投入股市?原来,典当行在推出该业务时往往与某证券营业部合作,客户申请该业务后要到典当行指定的证券营业部开户,操作该股票,但在合约到期之前,不能从中提取一分钱。典当行这样做的目的一来可以减少自己的风险,使自己能够看到自己的钱是怎么用的,同时,又为证券营业部带来了固定的客户。而且,典当行还要向顾客收取一定的综合费用,每一万元每天要收取五、六元(相当于银行贷款的利息),这是保证其获得正常利润的途径。
典当行自保的方式
股市如同孩子的脸,变起来很快。也许有人要问,如果股票有大幅的涨落怎么办?对此,典当行也有自己的一套办法,那就是强行平仓:即一旦典当行认为危及当金安全,典当行有权向监管券商发出经客户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要求券商进行平仓。另外还规定了当风险系数达到140%时,典当行也有权委托券商强行平仓,以偿还当金本息和综合费用。举个例子说,如果你有十万元的股票,在典当行又典到了十万元的资金投入股市,如果这二十万的股票市值低于十四万,典当行就可以要求券商强行平仓。
强行平仓是法律空当?
然而问题是,典当行强行平仓在相关法律上并找不到明确的操作条例:我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目前仅接受有自营账户的综合类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登记,对个人不予办理。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上市股票的质押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后方才生效。而股票典当质押贷款合同由于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所以在法律效力上有一定欠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人士明确表示,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结算公司没有记载,典当行不是处置人,不管其和客户合同是怎么签订的合同,都不能强行平仓,不应该动,也动不了。如果动了肯定是违法的。
为此,记者采访了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主攻金融方面的律师赵前,他告诉记者目前关于股票典当行业的确有法律空当,国家经贸委2001年颁布的《典当行管理办法》以及《担保法》、《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管理办法》是该行业的法律保障,然而像强行平仓等问题还是没有涉及。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对于典当行和客户来说都面临相同的风险。 不过,我们南京的典当行似乎绕过了这个法律敏感点,客户在进行股票典当时将要与典当公司签订一份“客户授权委托书”,即客户授权典当行,票市值低于贷款金额的1.4倍时,典当行有权强行平仓,这份委托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这样,典当行就为自己赢得了一个“稳赚”的保护伞。
追求“三赢”的理想状态
相对于典当行而言,客户的风险相对较大。那么,股票典当的前途真的很渺茫吗?
“其实也不是。”胡平生告诉记者,他们追求的是一种“三赢”的理想状态:除了典当行和证券营业所有利可图之外,客户能否盈利也是关键的一环。“如果,客户总是赔本,
我们这项业务也推广不下去,所以我们希望客户赚钱。”因此,他们与证券营业部联系,由营业部向他们典当行的客户提供一些即时的咨询和每天两次的信息服务,指导客户。
股票典当,是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是投资观念的重要转变,是盘活资产、放大现有资金的一种新的方式。前方是一片光明还是万丈深渊,只有试一试才知道。(江苏商报200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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