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也读杂书 |
当 暗
访 遭 遇 隐 私
文/山山来了
在网上输入“隐私”二字,我搜索出这样两条记录:
隐私:不可告人的坏事。
--《现代汉语词典》1983年版
隐私: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
--《现代汉语词典》1996年版
我手头的《现代汉语词典》是2002年增补本,查到“隐私”一词,其解释是和1996年版一致的。
从“不可告人的坏事”到“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期间历经了十几年,这种变化说明了什么呢?
很明显,这反应出我们社会的进步,中国人已从求得温饱发展到全面实现小康的层次了,精神方面的文明程度自然跟着提高,毕竟一个民主、文明的社会是我们大家所向往并为之奋斗的。不然,也就不会出现“隐私权”一说,暗访与隐私权发生冲突的讨论也不会一直成为社会热点问题,《民法典》中也就不会规定“禁上以窥视、窃听、刺探和披露的方式侵犯他人隐私”这一条了。
既然我们现在公认的“隐私”是指“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那我们就完全可以这样来理解,隐私是可以被披露、被公开的,但前提是当事人要愿意,这样也就根本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问题了。然而,暗访却恰恰剥夺了当事人的这个“决定权”,因此,隐私权就成为暗访与偷拍的头号法律陷井。
屡见报端的是某某当事人诉某某报记者侵犯其隐私权且动辄就是沸沸扬扬的官司,与此同时,新闻记者在履行自己的职责、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真相、进行舆论监督过程中,采访权、甚至生命安全受到侵害的事也时有发生,对于暗访的质疑也一直没有间断。
我们知道,讲真话报实情是记者的神圣天职,记者可以激浊扬清、针贬时弊,但他不享有任何行政权力;他可以为民伸冤、鸣抱不平,但他也不享有司法权力,这也就注定了记者在执行监督职能时只能采取暗访这一方式才能揭露阴暗事实的真相。如此一来,必然就要不经当事人决定去披露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即隐私。如果记者是司法人员,那他完全就有这个权力,可偏偏是不具备这样的司法权力,所以记者就往往处于这样一种边缘地位,有时似乎是很尴尬的境地。
这里就有一个隐私界定的问题,就是什么样的“个人的事”是隐私,什么样的“个人的事”不是隐私。比如说一个贪官,他侵吞公款、收受贿赂,他当然不愿公开更不敢公开,这算不算隐私?一方面记者通过暗访(也只能通过暗访)展开调查取证获悉事实真相,可是他到底有没有权力报道呢?报道就有了侵犯隐私权之说,不报道又有违记者使命。当然,如“狗仔队”般恨不得24小时监视当事人一举一动的行为应该不在暗访之列,和这个性质不同,那应该是侵犯公民隐私权的。
同理,也应该对记者的暗访有一个明确的范围界定,我认为这是当暗访遭遇隐私时能尽量避免不必要矛盾的最基本因素。
前一篇:我 要 飞
后一篇:耐人寻味的候车亭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