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我坐在行政诉讼被告席上

(2010-08-29 22:12:32)
标签:

法律

监室

劳动教养

在押人员

陈述中

姜堰市

杂谈

分类: 个人日志
    南通海安县的周**从1983年11月至2009年,因多次犯盗窃罪被盐城大丰县、东台市、南通如皋市、海门市、镇江市润州区、扬州江都市、泰州姜堰市等地人民法院八次判刑,先后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300元。

  去年,周**被姜堰市人民法判处有期徒刑10个并处罚金3300元时,羁押在泰州市看守所。我因分管监管工作,经常到看守所监室里检查在押人员的学习、改造、生活等情况,在短刑犯监室里见到了周**,也聊过生活情况,询问他对伙食安排满不满意等等。但没有查问过有多少前科。

  2010年1月23日,周**刑满释放。2010年2月3日凌晨,周**在姜堰市白米镇盗窃电动自行车被当场抓获。才释放短短10天就又作案,泰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决定对周**采取劳动教养行政强制措施。周**不服,向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泰州市人民政府维持决定,周**又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接到海陵区人民法院出庭通知后,我与法制处的同志商量,决定由我(我兼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委员、劳教审批委主任)和张乐群同志出庭参加诉讼。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依法行政的最起码的要求,是改变“民告官不见官,法官也不见官”局面的需要,也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增强法律意识、群众意识和行政责任意识一个有效途径。

  我与法制处的同志一起做好应诉准备,认真进行研究。2010年8月11日下午,我和张乐群等同志早早来到海陵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向法庭提交了市劳动教养委员会的授权委托书和我们工作证件。周**到庭后,眼睛冷冷地把四周扫了一遍,当看到我坐在被告席上,他微微一怔。审判长宣布开庭,我们全体站立。法庭宣布庭审纪律,核实双方身份,询问是否需要回避。接着,原告周**读起诉状,讲诉讼理由,提出:自已盗窃一辆电动自行车,数额小,给予劳动教养1年6个月太重;自已有精神病。在周**说好后,根据法庭要求,我作为被告宣读了答辩状,讲明本案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认为劳动教养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措施适当。然后庭审进入法庭质证阶段,从周**陈述中,可以看出他对《刑法》总则部分和关于盗窃罪的法条十分熟悉。我们被告方也列举了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主体的法律依据、作出行政决定的程序的法律依据、认定周**盗窃违法事实的证据等等,特别指出:2009年姜堰市人民法院因周**犯有盗窃罪对其审判时,其提出自已有精神病,经扬州五台山精神病院司法鉴定,认定为精神分裂症(缓解期),具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姜堰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300元;此次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前,又再次将其送至扬州五台山精神病院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与上次同一,认定其具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同时做出说明:对于屡教不改的盗窃违法行为的劳动教养期限是1年至3年,而周**因犯盗窃罪8次被判刑,此次释放刚10天又盗窃,系主观恶性深、屡教不改,对其作出劳动教养1年6个月是恰当的。

  法庭进行了较长时间的辩论。最后双方作陈述,我在最后陈述中说:“盗窃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历来是打击处理的重点。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是广大群众特别是普通工薪阶层的便捷出行的交通工具和个人合法财产,这类失窃案件的不断发生,切切实实地影响了千家万户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影响了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已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上。有许多家庭,一户人家失窃多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老百姓呼声较大。打击盗窃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的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也是顺民意、得民心的平安工程、惠民工程……”我还说:“借此机会,我劝告原告的是:你已经是因盗窃第9次被政府教育了,你今年已经53岁啦,人生的大半已过去,我真诚地希望,这是你人生旅途的最后一次。人不能一辈子当小偷,人不能一辈子偷偷摸摸地生活……祝愿你彻底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善良、守法、靠自已的双手劳动而自食其力的公民!”

  法庭休庭期间,周**喊住我:“纪局,我对你有话说。”我微笑地走过去,他说:“纪局,你平时对我们在押人员很好,经常看我们,很人性化。我早知道是你出庭,我就不打这官司了。”我哈哈笑起来:“我也真诚地告诉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你的合法权利,这是你的行政救济权,任何人都不能干预的。在这个法庭上,你我是平等的,我只能劝你下次不能再偷,但我不能干预你依法行使自已的权利。”他说:“你能不能在这几天与我谈谈心?如果我到了(劳教)农场就没有机会了。”我说:“好吧,争取在下周二前。”

  当天下午,经过合议,法庭宣布维持泰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决定。

  当天晚上,我好久没睡着,周**那个满头银发的脸出现在脑海里,心想:周**到底要找我说什么?他为什么偷窃成癖?

  第三天是星期五,本来有一个我召集的会议。我叫指挥中心通知相关部门,会议推迟到下周。然后,我和法制处长赶到看守所,与看守所长、管教民警一起来到周**所在的监室。周**见我到来,十分高兴,说:“到管教室去谈吧,那里有空调,在这儿会把你热了。”我说:“没事,你们不都在这儿吗?”我先问起高温季节大家感觉怎样。周**和其他在押人员说,由于看守所每天上午、下午各送一大块冰到监室,所以气温好多了。这时,正好看守所向监室送冰,四个在押人员齐心协力,把那大冰块抬了进来。我坐在那大通铺前,与周**聊了起来。

  他告诉我,他1983年第一次盗窃判刑就是因为偷了一辆价值不菲的摩托车。我说:“那时候摩托车不多呀,我记得我们公安局83年也就只有二辆二轮摩托呀。”他说:“所以判了9年呀。”我们几个都笑了起来。他还告诉我,他有一个虽然没领结婚证,但有了二十多年事实婚姻的妻子,在姜堰开了一个古董店,有个女儿,今年1月下旬正好他释放回家时,女儿生了个双胞胎,抱在手上好可爱呀。我说:“你如果不再偷的话,在家是多好的天伦之乐呀。”他叹了口气,说:“都是过去那个同伙来喊我偷的。”我说:“你也不小啦,50多岁不是少年小伙子呀,怎么能总是听人家喊呢?”他苦笑了一下。然后,他十分健谈地讲了许多过去的事,并说不准备再与政府打官司了,再打官司就对不起人了。等他讲完,我说:“我首先要说的是行政诉讼是你的合法权利,昨天海陵区法院维持了我们的决定,你还可以到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你不能因我们两人谈话而放弃你的权利,我们谈话归谈话,打官司归打官司。”然后,我说:“通过昨天下午的庭审,我发觉你至少有三大优点:一是不撒谎,偷了车不抵赖。不象有些人偷了东西不承认,承认了也翻供,铁证面前耍无赖。二是对《刑法》总则和关于盗窃罪的法条以及犯罪构成要件,是十分了解。这说明这么多年的监还没有白坐,学习了一些法律知识。三是你昨天在法庭上陈述是有条有理,不无理取闹,很守法庭纪律,说明你除了偷以外还是一个守规矩的人。”接着,我指出8次被判刑,对自已来说是人生悲剧,多次盗窃对社会也带来很大危害,同时,长期的分离对自已的亲人来说更是极大的不幸。我们虽然在看守所实行人性化管理,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生活条件,但监所的生活条件再好也不如自已的家呀!我还把涉及到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规、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知识比较系统地给他讲了一遍。他突然问道:“如果我以后不再偷窃,我学好,我不犯法,我和你能成为朋友吗?”我哈哈大笑:“当然可以做朋友呀!”他说:“真的吗?”我说:“真的!古人讲浪子回头金不换,你能洗手不干,就比黄金还珍贵呀!”同监室的在押人员都笑了起来。我说:“包括你们在内,谁不再重新犯罪,都是我的朋友!出去以后,我们都可以交往,当朋友处。古人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我与你们监室的人在一起聊天,这也是缘份呀!”周**见我脸上流汗,忙拿毛巾替我擦汗。我连声说:“谢谢!”。

  从监室出来,我再三关照看守所长,周**家庭条件尚可,但偷窃成癖,可能心理上有什么障碍,看守所要为他到大学里请一个心理专家来给他看看。

  8月23日看守所请来泰州师范专科学校心理学专家仲稳山老师,为周**做了心理疏导。

  前天,看守所所长告诉我:周**找管教民警补充谈了两起过去没有交待的盗窃案。我对看守所长说:人家真心悔过,我们也要真诚待人,以心换心,兑现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让他早日回归社会,重新过一个正常人的生活!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