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的临终感悟
标签:
监室管教干部一份死刑卞明友小店杂谈 |
分类: 个人日志 |
我到看守所检查工作,所长徐世荣交给我一份卞明友在去年11月写给所方的感悟。我拿着这份感悟,想起那个漆黑的夜晚。
2008年4月8日晚上11时30分,我接到姜堰市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朱国旺电话:“姜堰开发区南石村发生杀人案,一个老太被人杀死在小店里,犯罪分子还放了一把火。”我和驾驶员当即前往姜堰。
那晚,阴森森的,天特别黑,真是伸手不见五指。
现场位于姜堰高速立交互通南侧不远。我到达时,姜堰市局的局长周如勇、副局长朱国旺等负责同志和刑警大队、开发区派出所的民警已在现场。泰州市局刑警支队的现场勘查车也停在小店北侧的东西方向的水泥路上。车灯一照,路两旁尽是开满花的油菜田,遍地金黄。
我向先期到达的朱国旺和刑警支队金小军支队长问了些现场勘查和访问的情况。开小店的老太姓曹,61岁 南石村五组人,儿子在上海工作,她和丈夫老夏在南石三组表侄的屋西侧路边开了一个小店。63岁的老伴老夏说:“今天晚上,大约7点30分左右,吃过晚饭,妻子就洗脸洗脚,准备上床睡觉。因为较早,我离家出去玩。大约8点钟,到四队(组)老费家看淮剧(放的碟片)。看到9点钟回小店,途中经过刘立群家西山头(屋西侧)厕所时,解了大便。后到店门口,看到店里没有灯光,门也关着。我就推门,里面不曾保险(锁),有一个小凳子撑住门。店里有烟,床西头有火。我向床边走去(灭火),脚碰到我妻子,我把她抱到床上。邻居老石来到小店,用电筒一照,看到我妻子脸(头)上被砍了,床南侧墙上方的(电)闸刀被人拉下了……”。
我来到小店,这里面积大约有5米长、4米宽,靠西是柜台,靠南是床,床上的棉被、棉褥已被烧坏。地上、床上已被灭火的水浇湿……
我们把四组一户群众家作为临时指挥部,在那里开了一个临场讨论的会。大家都认为由于小店被翻动并有4000多元现金不见了,性质显然是财杀;这里虽然离高速出口不远,但村庄毕竟距离国道公路还有好远,而且小店又在村庄里面,发案时间也偏早,所以不太象流窜作案,而应是本地人作案……
半夜,为了不妨碍群众休息,我们把指挥部摆到328国道西侧的一家小旅馆里。
凌晨二时,访问中发现南石一组的卞四小在7日晚上来小店赊过一包红河香烟,而卞四小从小游手好闲、品性不好,,偷过摩托车,还有过二次入室盗窃。卞四小,大名卞明友,1981年生。派去调查的民警发现他不在家,不知去向。
凌晨近四时,和我同在一个房间的康支队长接到去泰州查找卞明友的干警的电话:在泰州城西的网吧里找到卞明友,从他身上发现现金4000多元,而且卞明友想不到公安局会这么快找到他,于是很快一下子就说“我杀了人。”
漆黑的夜幕、银白的警车和金黄的菜花
http://s11/middle/5583091fn873d59ba6d3a&690
铁皮棚小商店
http://s15/middle/5583091fn873d5afa34ee&690
技术人员在照相
http://s1/middle/5583091fn873d5b2abf60&690
烧坏被褥
http://s2/middle/5583091fn873d5c31cc81&690
村民住宅成了破案的临时指挥部
http://s7/middle/5583091fn873d5ec7e8d6&690
姜堰市局周如勇局长、朱国旺副局长调看卞明友的前科材料(以上照片均为我当时所摄)
案子很快破了。当年10月11日泰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判处卞明友死刑,并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死者亲属经济损失14万余元。后来江苏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卞明友被死刑后,在看守所如坐针毡。每到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来临前,他以为就要拖去执行。夜里恶梦连连,常常惊叫醒来。管教民警、看守所负责人和我多次找他谈心,看守所请来心理医生给他进行心理疏导。经过反复多次的工作,卞明友情绪逐步稳定,平时也不是那么痛苦了。
我打开卞明友亲笔“感悟”,上面写道:
感悟
尊敬的所领导:
看了这“感悟”,我更加坚定一个信念:只要以心换心,只坚持不懈地教育疏导,一个再恶的人也会回心转意的。这就是精诚所至,金石为开!
对于一个人来说,除非是圣人,一生当中难免要犯错误。关键要会认识错误、改正错误,不犯同样的、重复的错误。当然这个“错误”不能太大,否则即使想改正,也难以挽回已产生的后果。卞明友把人杀死,是犯罪,人死不能复生,这个“错误”太大太大啦。
世人对犯有这类“错误”的人,一般是不容的,是不会有“放下屠刀,立地成佛”的宽容之心的,是希望这“错误”之人受到报应。但是,作为一个刑警、一个监管民警,对待一个已受到法律公正判决的罪犯,一个已受到“报应”的人,即使他明天就要走上刑场,都应当把他当人看待,保障他的人权,让他有一个做人的尊严,这样他的灵魂才会得到救赎!
所以,“教育、感化、挽救”始终是公安监管工作的方针。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