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是法治的灵魂--听薛刚凌教授讲座有感
(2009-09-18 23: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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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刚凌教授在整个报告中不断谈到理性在建设法治社会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什么是理性?理性是这样定义的:一般指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或发展活动。意思和感性相对,指处理问题按照事物发展的规律和自然进化原则来考虑的态度,考虑问题、处理事情不冲动,不凭感觉做事情。
也可以这样理解:理性乃是人用智识理解和应对现实的(有限)能力。有理性的人能够辨识一般性原则并能够把握事物内部、人与事物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几种基本关系。有理性的人有可能以客观的和超然的方式看待世界和判断他人。他对事实、人和事件所作的评价,并不是基于他本人的那些未经分析的冲动、前见和成见,而是基于他对所有有助于形成深思熟虑之判决的证据所作的开放性的审慎明断的评判。他也不会关注因辨识事实真相而会给他个人的物质利益所造成的后果。
那么法治又是什么?古今中外的法哲学家、思想家莫衷一是。《牛津法律大辞典》是这样表述“法治”的:“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是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就是说,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
良法的要求,说到底是立法要符合理性。法律必须是理性的,如果法律非理性,其祸害比无法尤盛。法律是人类理性的产物,也是人类理性的象征,是千百年来人类智慧的结晶和传承,因此,法律必定是理性的,而且必定是完善的理性。法律理性首先是属于立法的,它渗透于立法的全过程。
1935年9月,在希特勒和其“司法部”、“内务部”各部官员的讨论中,德意志帝国国会通过了臭名昭著的纽伦堡法。由此血腥、残忍的种族歧视、种族灭绝被纳粹通过“合法”途径披上了法律的外衣,每一项“判决”都是与“法”有据,有“法”可依。可是每一部灭绝种族立法每一项判决又都是那样无视正义、人权、自由、民主、平等、理性等人类至高价值准则,都是践踏人类尊严的典型例证。这就不是“良法”而是“恶法”。
守法,广义讲还包括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办事。这是政府层面上的“守法”。司法必须是理性的,倘若司法非理性,其祸害较犯罪尤盛。英国的培根说过: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害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却把公正的源头败坏了。这是在西方社会被当作一种法学常识被普遍体认的观念。法律理性更应当是属于司法的,它贯穿于司法的始终。由于法治社会中的司法,是救治社会冲突最终的、最彻底的方式,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因此司法理性代表着一个社会的最高理性,在一个司法无理性的社会,就没有理性,因而也就没有正义。
行政因为权力更大,同样更需要理性。行政行为理性化是现代法治文明的必然产物,是依法行政的高标准。行政行为理性化,即要求行政不仅“合法行政”更要“合理行政”,合理行政不仅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实施行政管理,而且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也就是说,合理行政要求在合法行政的前提下做到合理,相对合法行政而言,合理行政是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提出的更高标准。“合理行政”是在合法基础之上的发展,揭示了法的理性,使合法性要求更具有实质的善和形式的美,指导行政行为朝着理性化的方向发展。
同时,法治也需要社会具有理性。公民守法不靠神的启示,不靠强力,而应置于守法者的理性之上。理性精神是守法意识的基础,在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之下,公民的理性精神是守法的坚固基础。法律本身就蕴含了人的价值合理性追求,或者说,法律便是价值合理性和工具合理性的统一和体现。既然法律是人类的合理性追求,则对它的遵守也要以人的理性精神为基础。作为守法精神的理性,表现为人对自身的自然感性的局限性的认识和控制。亚里士多德认为没有法律统治的人会堕落为恶劣的动物,因为人的理性常常是微弱的,靠每个人的实践理性不足于摆脱情欲的控制,柏拉图曾寄希望于人的德性,但人性现实终于使他改变了主张。当人们由理性的凝固物法律来统治时,就个体而言,就是理性的统治。美国法学家波斯纳就认为“服从法律更多的是一个利益刺激的问题,而不是敬重和尊重的问题”。所以当人具有对法律的更好地实现预期目的,更好地防范风险,更好地减少损失的理性预期,就能遵守法律。现代法律制度中的人民主权原则,分权与制衡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罪行法定原则,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刑罚人道主义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无不以理性为根据。总之,在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结构的现代国家,对法的遵循必然建立在公民的理性精神之上。
理性和感性是相对的。在现实社会中,对于事件和事实来说,做出正确的判断,需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由于社会生活中各种关系错综复杂,新问题层出不穷,要想做出正确的判断,对于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事件和事实来说,每一个人可能都有自己的判断,即使是同一个人,基于不同的标准,也可能有好几种判断可以选择。最近有位领导同志指出:“新理念中的理性:不仅要求有非常高的法律意识,而且要有强烈的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有很强的群众工作能力,能够理性地把握和处理工作中的一系列重大关系,真正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理性思维去分析矛盾、化解矛盾,真正地融法、理、情于一体”。如果以这种理性为标准,杭州飙车案、深圳女工拾金案和湖北巴东防卫过当案就不会被炒得沸沸扬扬了,就不会成为国人注目的网络群体事件了。
理性是法治的灵魂。我们之所以选择法治而不依赖道德之治,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道德具有“从众效应”的非理性,而法治则能设防人的道德感情的“多变”,为人类谋求永远合乎理性的生活秩序。所以,我们就没有理由不继续高举理性的旗帜,使自己生活在更加美好、安全、有序以及人们相互之间彼此平等尊重的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