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地段与不良地质作用是什么关系
(2012-05-18 12: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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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地段划分不良地质抗震不利地段岩溶发育抗震设计规范勘察规范 |
分类: 地基基础理论与实践 |
建筑抗震地段与不良地质作用是什么关系
——与“中国勘察信息网论坛”版主“cuizhu”的讨论
Kingckong按:以下内容来自“中国勘察信息网论坛”的一个帖子(http://www.geot.com.cn/netpx/bbs/BView_78196_45_1.html)。涉及对规范条文的争议,值得进一步讨论。
中国勘察信息网论坛版主“cuizhu”的问题:
请问:建筑抗震地段与不良地质作用是什么关系?
因此,请问:岩溶较发育是否应该按“一般地段”考虑?
Kingckong的回复:
版主提出了一个有趣的问题,即“建筑抗震地段划分”与“不良地质作用(特殊性岩土)评价”的关系问题。下面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1、两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建设场地进行评价:
(1)在地震区,对由于场地条件的原因造成建筑物地震破坏的程度和可能性进行评估,对场地条件进行宏观分类,即进行“建筑抗震地段划分”,对不同的建筑场地地段采取不同的选择策略: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2)“不良地质作用(特殊性岩土)评价”是从勘察的角度,对场地复杂程度、地基复杂程度对工程的影响程度进行研究,提出对策。
2、不良地质作用较发育(或存在特殊性岩土)的场地,往往也是抗震不利地段。例如,广州地区很多场地有较厚的淤泥,其性质较差(含水量w=60~100%,直接快剪指标c=3~5kPa、φ=1~3度),不时听闻因处理不当而发生断桩、基坑支护失效的事故,同时这些场地也属于抗震不利地段,场地类别为III类,与条件相同的II类场地(抗震有利地段)相比,上部结构的地震力大约要大25%。
3、对版主关注的“岩溶较发育场地”,个人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定为“抗震一般地段”:
(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4.1.1条表中所列的“有利”、“不利”、“危险地段”情况似属于举例法(特别是“不利地段”的说明中有个“等”字),未列出“岩溶”不能说明一定属于“抗震一般地段”;
(2)当场地岩溶较发育,但埋深较大,上部结构荷载较小(如别墅),可以利用浅层较好的土层解决问题,即使考虑地震作用传到岩溶处的附加应力可以忽略不计,则可按“抗震一般地段”。
(3)如不属于第(2)的情况,可能按“抗震不利地段”考虑更合适。
(4)广州市的白云区、花都区以及广东省韶关市广泛分布有灰岩,经常遇有“岩溶较发育”的问题,按本人的经验,这些地区许多勘察报告以“岩溶较发育”为由将场地定为“抗震不利地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