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编制不是铁饭碗---陈X诉北京大学到期不续聘合同人事争议一案
(2014-10-06 15: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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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北京大学人事争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会议纪要二 |
分类: 案例 |
陈X诉北京大学到期不聘用合同人事争议一案
【案情简介】
原告陈X2004入职北京大学,原告于2009年7月1日和被告计算机所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原告的工作岗位是北京大学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计算机所”)副研究员(事业编制)。2011年12月16日计算机所学术委员会和岗位聘任委员会对原告进行述职评审,聘期期满考核答辩和投票表决,表决确定原告聘期考核结果不合格,不再续聘。随后北大“事业编制人员考核聘用工作小组”审议通过了计算机所意见。北大人事部于2011年12月21日颁发了“《北京大学聘用合同书》终止通知”(北京大学编号2011年005号),要求原告于2012年6月30日前到北大人事部办理人事档案关系调转手续。
【承办过程】
原告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判令北大撤销“《北京大学聘用合同书》终止通知”(北京大学编号2011年005号),与其续签聘用合同。该委员会向原告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理由是申请书不属于受案范围。因此原告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马千里法官承办的此案件,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理由为:决定是否续聘是用人单位行使其用人自主权的组成部分,聘用考核和综合考核均系用人单位内部管理职能的表现,在考核程序、申诉程序、公示程序等程序性事项均较完备的情况下,考核内容和结果均非法律所应评价的范围,现陈X以北京大学对其考核过程中存在主观性、人为性为由要求撤销终止通知并要求北大与其续签聘用合同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述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焦点】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北京大学做出的终止通知是否合法。原告认为不合法,而法院认为聘用合同书中已经明确合同期限届满时自行终止,上述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上述约定北京大学原本就享有在聘用合同到期时单方终止合同的权利。原告提交了北大制定的一些针对人才聘用和考核的规章制度,但这些规章制度并没有不合法之处。
【办案总结】
本案是一起因事业单位到期不续聘合同引发的人事争议。从此案的判决结果来看,事业单位完全有人事聘用自主权,可以决定合同到期后不与员工聘用,这也打破了近半个世纪的铁饭碗和与市场竞争相违背的计划经济怪圈,谁说事业编制就是一辈子的保障。也许这个判例具有改革的新气息,也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目前的国情,此案例当窥视社会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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