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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溪琅琚小学副校长猥亵女生刑拘猥亵儿童罪 |
分类: 新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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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均是9~11岁女生 已有10余学生家长报案
文、图/本报记者
核心提示:
“吴老师是个大色狼”
报警
愤怒的母亲们
“这个禽兽不如的东西!”谈到一些细节,兰萍情绪相当激动,“女儿说,从去年开始,在教室的讲台上,吴少建先后抠过她3次,摸了6~7次,而每次抠完下体后,小孩一个星期内小便都痛!”
13日中午,芳芳告诉记者,最后一次被吴少建“摸”,是在4月29日。“那天上午第三节课是吴老师的语文课,课中,吴老师问全班同学,‘平时爸爸妈妈是怎么爱你们的’?他叫同学们举手发言,我没有举手,他就叫我上讲台,上去以后,他就用左手摸我的臀部……”
当天中午,记者在兰萍家见到了5位受害学生及家长,她们均承认,自己有被吴少建“摸”过,多的1年内高达10余次,并且每次都是在讲台上。
光天化日之下,老师竟在讲台上做这样的事情,难道不会被发现么?多位学生及学生家长解释,讲台高出地面30厘米,老师的讲桌又有近1米高,讲桌前面有挡板,隔着挡板,在下面的学生很难发现。13日下午,记者实地观察琅琚中心小学多所教室发现,每个教室的讲台确实高出地面一定距离,有挡板的讲桌大约1米长1米高,坐在教室内的座位上,确实很难发现讲桌后面在做什么。
13日下午,兰萍和其他4位学生家长带着自己的女儿,去金溪县人民医院为小孩身体做检查,但遭到院方拒绝,“他们说,小孩检查要公安开证明”。兰萍说,“报案至今,公安也没有带小孩去检查”!
知道自己女儿的遭遇后,兰萍才恍然大悟,以前活泼可爱的一个女儿,现在变得沉默、内向,以前什么都让着弟弟,现在脾气非常暴躁,动不动就打架,“原来是被这个禽兽不如的老师给毁了!”
8日一早,在琅琚镇集贸市场猪肉摊旁,兰萍偶遇吴少建,“看到他,我当场发晕,真想上前打他两巴掌!”
8日上午,吴少建在学校被金溪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带走。
吴少建其人
据学生家长介绍,吴少建年龄30多岁,琅琚镇人,个子不高,体型较胖。记者在一张狼据中心小学毕业生合影照上发现,居中坐的吴少建皮肤较黑,有点秃顶。
13日下午,记者来到琅琚中心小学,对于吴少建的个人情况,大多数老师不愿开口。
“吴老师平时工作认真负责,发生这样的事,我们都觉得不可思议!”一位生活老师告诉记者,她在琅琚中心小学工作了3年,“平时感觉吴老师这人还不错”,吴除了教语文课,还分管学生宿舍,“每次宿舍窗户玻璃坏了,只要找到他,他都会及时修复”。
据了解,吴少建有一子,其妻同在琅琚中心小学教书,二人住在一起,“平时感情很好”。但也有未经证实的消息,一位此前琅琚中心小学的代课教师透露,“吴少建喝酒后,回家会打老婆”。
一位唐(音)姓老师则以自己刚调来不就为由,称平时与吴接触不多,不了解,不愿发表更多看法,记者离开时,唐称“有自己的苦衷,希望记者理解”。
13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上了琅琚中心小学一位被学生称作“饶校长”的负责人,但这位全名“饶良田”的负责人在电话里表示“自己只是一名分管教学和业务的常务副校长”,拒绝接受采访。
随后,记者又与琅琚中心小学全面主持工作的校长蓝太平取得联系,对方以“采访需要通过金溪县教育局同意”为由,拒绝接受采访。
14日上午,记者来到金溪县教育局,该局局长辛铭承认,琅琚中心小学副校长吴少建已因涉嫌猥亵女生被刑事拘留,但他以“此案正在警方侦破之中”为由,拒绝接受采访。当记者提出,想在县教育局了解吴少建工作经历,辛铭却称“自己局长上任刚2年,不清楚”。记者提出查看个人档案,辛铭则要记者去找公安局。
但遗憾的是,金溪县公安局同样以“案件正在侦破为由”,拒绝透露详情。
不过,记者从当地派出所获悉,吴少建确因涉嫌猥亵儿童于8日被刑拘,由于情节恶劣,此案已移交金溪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目前,已有10余名受害学生家长向警方报案。
律师:受害人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身为小学副校长,竟对班上这些懵懂无知的小女孩做出这样的事情,涉及人数之多,持续时间之长,无不令人吃惊,从道德层面上讲,这是十分丑恶的现象!”法学副教授、江西赣联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熊延生律师表示,从法律层面讲,如果学生们放映的情况属实,金溪县琅琚中心小学这位副校长则涉嫌触犯《刑法》第237条的“猥亵儿童罪”,“当事人侵害的对象均是未成年人,她们的人格、尊严以及身心健康毫无疑问将因此受到不可估量的侵害”!
“嫌犯除了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对受害学生造成人身伤害或间接财产损失,受害者家长还可以对当事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熊延生认为,学校发生这样的事情,给学生以及学生家长身心健康以及精神都造成影响,从管理层面上讲,学校难免存在疏漏,受害者家长可以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投诉,如果拒绝承担责任或拒绝赔偿,可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学校支付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受害人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链接:何谓“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是指对不满14周岁儿童实施猥亵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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