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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用“工作人员”。

(2007-04-03 20:21:57)
分类: 业务·招聘
      转型首个选题结束,从接题算起,前后耗时1个礼拜有余,自认为效率极低——若以此效率计算,今后一个月出稿不到4篇,岂不是会被“饿”死?
 
      且慢慢来,接一个题,便认真准备,踏实采访,做足准备,打好基础。
 
      今天上午,江西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处长接受采访后,给我提出3个建议,我认为非常中肯,值得注意,今后改进。
 
    首先,是关于“工作人员”的称呼,稿子中,我把“金安公司”卖墓的业务员以及在民政局、民政厅上班的人都称作“工作人员”,处长提出异议,认为那些公司除了总经理或者董事长等职务外,应该称作“业务员”、“销售员”、“营业员”等,而在政府职能部门上班的才可称作“工作人员”,两者不加以区别,容易让读者产生误解。
 
      我对这位处长给出的意见连连称是,因为我忽然意识到,他确实说到“点子”上了。此前,写稿子,不动脑筋,自作聪明没问清个人身份时老是爱用“工作人员”代替,其实,这样是不严谨的做法。在柜台前工作的可以叫“营业员”、“售货员”或者“吧台小姐”,在医院上班的则是“医生”、“护士”,学校则是“老师”、“辅导员”、“教授”、“讲师”等等,就连环卫所,也有“清洁工”的称谓……确不能简单用“工作人员”概括。
 
    另外,这位处长还提醒我,从别的报上引用的信息,应该说明出处,或者至少在前面注明“报载”字样,这是提醒我交代消息来源;还有,就是职能部门没有认定的事实不能有板有眼的下定论,要加上“涉嫌”字样,这是提醒我要注意用词的严谨。
 
    谁说“隔行如隔山”,我看读者眼睛还确实是雪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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