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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法律术语出现的错误:
1、乱用“强制措施”名称
如:“被拘捕时他才知道现在是‘严打’”。这里的‘拘捕’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术语,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中也没有拘捕这个词。从字面理解,拘捕是拘留和逮捕,而依据我国刑诉法规定,拘留和逮捕,属于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直接采用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被告人逃避或阻碍侦查、审判继续犯罪,对被告采取的全面限制其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方法,它是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因此,在新闻报道中,不能使用“拘捕”,而应确切地使用“拘留”或者“逮捕”。
2、被告与被告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被告与原告相对应,是民事诉讼法律术语;而被告人与被害人、公诉人相对应,属刑事诉讼法律用语。如:“为处理一件民事纠纷案,传三个被告人到庭。”这句话的提法不准确,既然是民事案件,“被告人”就应该改为“被告”。
3、再用“村长”称谓已不妥
根据我国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一级基层组织设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没有村长这一称谓。在新闻报道中用“贿赂村长梦落空”这一表述不准确,更不能作为标题使用。
4、劳动教养不是刑罚
劳动教养不是刑罚,而是由国家机关的劳动教养委员会对违法人员实行的一种行政教育措施。新闻报道中说“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劳动教养两年”是不妥的。另,不能再称“两劳释放人员”,《监狱法》公布实施后,取消了“劳改队”,罪犯都要在监狱里服刑,故应分别称为“服刑期满”或“刑满释放”;对劳动教养期满的可称为“解除劳动教养”。
5、缓期执行不同于缓刑
缓期执行只能与死刑搭配,是我国法律对死刑制度的一种规定,全称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缓刑是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法定条件下,暂缓执行刑罚的一种制度。缓刑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而是刑罚具体适用的一种制度。它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它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在此期间如不再犯新罪,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以鼓励罪犯悔过自新。这种对原判刑罚有条件的不执行的制度,就是缓刑。如,可以说“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而不能说成是“缓期三年执行。
6、法律不同于法制
法律可以和法规搭配,合称法律法规,而法制则不行。因为法制是法律制度的总和,它与法规不是平行的。另外,在我国,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委员会才有权制定、颁布、修改、废除法律,其他机关只能制定、公布、修改、废止法规、规章、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