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圣在被大连实德卖给武汉后,却公开表示自己更愿意去绿城一事,成为了最大焦点。球员意向和俱乐部意志的冲突,让矛头再次对准了中国足球转会制度,“博斯曼法则”该不该引进,也再次摆在了台面上。

中国足球现行的转会制度性质属于“自由”,但其实自由是相对的,因为足协规定,申请转会球员所上交的申请表上必须有俱乐部的盖章确认,这就决定了如果俱乐部不同意球员转会,那么球员只能放弃。也就是说,只要俱乐部不愿意让你离开,你就很难离开,如果你执意和俱乐部斗,倒霉的只能是自己。
“博斯曼法案”是欧洲法院于1995年做出的一项司法决定。该法案认可有欧洲联盟公民资格的足球运动员,在与俱乐部合同期满之后,有权在不支付任何转会费的情况下到欧盟另外任何国家踢球;其次,有欧洲联盟公民身份的运动员在欧洲联盟任何地方踢球时,有关“外国运动员限制”的规定予以废除。

比利时人博斯曼
但就像饱受争议的体测在特定的时间内也有其合理性一样,已经成为国际潮流的“博斯曼法则”在中国实施却没有足够的土壤。首先“博斯曼法则”是保护球员利益的,但球员利益受到保护,俱乐部的利益又有谁来保护?
其次一旦“博斯曼法则”实行,那么俱乐部为了留住球员,势必就将签定一个比较长时间的合同,比如欧洲俱乐部经常出现的5-6年。但中国足球的不稳定,没有人能够保证5-6年内原来的俱乐部还存在,或者说原来的俱乐部还以签合同时的方式运行着。因此长时间的合同根本只是一纸空文,无法对球员的利益进行合理的保护。由此还可能出现一些纠纷,新俱乐部的领导会不承认原俱乐部签下的不利于自己的条文,保护球员的原意更是无法得到体现。

中国足球只有更加职业化、更加先进,特别是俱乐部有了保护自己的能力时,“博斯曼法则”才能适合中国足球。这绝对不会是为陈腐的转会制度辩解,任何事情的变化都是由量变到质变的,希望中国足协让人们看到,中国足球的转会制度会出现一些我们期待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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