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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有在莲花山顶跷腿的自由

(2010-02-03 15:05:47)
标签:

杂谈

分类: 杂文时评

 

http://gcontent.nddaily.com/7/50/7501e5d4da87ac39/Blog/8b4/f48ab4.html

昨天,他因为没有戴保安帽、跷腿卷裤管,遭到民警的督导盘查,他拿不出上岗证,被民警带往派出所时,他觉得自己被“像重刑犯一样示众了20来分钟”。莲花山派出所负责人表示,督导保安是民警的职责所在,但在这个过程中应该注意方式方法。( 23日《南方都市报》)

这位涉事民警为自身的暴力行为辩解说,民警在执勤时,遇到对方不配合,就会采取暴力手段,和谐的方法只针对普通市民。可这个“不配合”应该如何界定和由谁界定,这位“武警官”却并没有说明——按他的理解,大概配不配合是由他说了算吧。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对于警察暴力的合法使用有严格的限制,只有在极少数的场合里,警察采取暴力手段才是合法的,其中根本没有这位“武警官”所说的那种条款。

就这次事件来看,自始至终,遭受“武警官”暴力对待的文先生都没有反抗,也没有用言语激怒他,只是跷着脚坐在石凳上和同事聊天。在“武警官”让他出示上岗证时,他也做了必要的解释,并表示愿意出示身份证。然而,仅仅因为反应迟了半拍,就被“武警官”扣上了一个“不配合”的帽子,掐着后脖,反剪双手给捆到了派出所,保安制服上的纽扣几乎全部脱落,肩章、胸标被扯坏,皮带也断了一截。尽管民警对保安负有检查督导的职责,但并不表示民警可以随意对保安任意实施暴力。因此,“武警官”所谓的“和谐的方法只针对普通市民”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何况,每位公民除了有自己的职业身份之外,都是“普通市民”,如果能用某人的职业身份否定其“普通市民”,从而使任意加之于其上的暴力合理化和合法化,那么,在专横的警察暴力面前,恐怕任何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都将得不到任何保障。遗憾的是,针对这种明显的滥用警察暴力的侵权——甚至违法——行为,福田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却置社会公正、法律的神圣性和政府的公信力于不顾,含糊其词,推卸责任,袒护涉事民警,实在是让公民寒心呀!

作为国家的暴力机构,警察对暴力的合法垄断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免于各种非法的侵犯,它的边界即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如果警察暴力成了侵犯公民基本人权的借口,那么,这种暴力与黑社会的暴力又有什么区别呢?生活于这种警察暴力之中的公民的安全或安全感又能由谁来保障呢?在公共场合跷着脚聊天,至多不过是不文明的行为,何况跷不跷脚,也是公民的人身自由,干你警察屁事。如果警察看某人不顺眼,就有权随便找个借口,对他或她采取暴力手段,那么,任何一个“普通市民”都可能成为警察施暴的对象——这样下去,恐怕将使整个中国变成最黑暗、最可怕的人间地狱。

为了维护公民最基本的人权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也为了维护政府的公信力,有关部门应该对所有深圳市民给出一个合理的交待,绝对不能对此事姑息养奸——对于滥用警察暴力的涉事民警,固然应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而对于那些袒护他的部门和个人,只怕也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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