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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饮食于男女

(2009-05-25 07: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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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杂文时评

古人说,“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然而,在男权社会的重压下,中国古代的女人往往不得不为了“饮食”而“男女”——她们的活动被严格地限制在私人空间,公共空间的一切事务都为男性所把持,而在男权社会发生震荡或危机的时候,男人们却把危机的原因都转嫁到女性的身上,制造了所谓的“红颜祸水”论与“女性低劣”的神话;虽然女性也从事经济活动,如花木兰所唱的,“咱们的鞋和袜,还有衣和裳,千针万线都是她们连”,可她们经济活动的价值并不为社会所广泛承认,这使她们不得不依附男性而生活——通过为男性提供驯服的肉体而讨生活。

自“五·四”以来,很多勇敢而睿智的女性冲破了传统社会的种种束缚,闯入男性主导的公共空间,以她们的才能证明了女性在各方面一点也不比男人们差。建国以来,我国也一直将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基本的国策。然而,男权社会毕竟根深蒂固,其影响岂是短短的几十年可以肃得清的?虽然当代女性在各个领域都取得了不可小视的成就,可女性在职场仍然处于弱势地位甚至受到歧视待遇。由于受到“女性低劣”神话的影响,近七成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提出了性别限制,即使没有明文限制性别,在同等条件下,招聘单位也会优先考虑男生。与古代女性相比,当代女性往往面临的是另一重尴尬:为了“饮食”而放弃“男女”——很多单位明文规定女性在聘用期间不得怀孕生育,甚至要求前来应聘的受过高等教育的女大学生签订“不结婚不生子”协议,因为他们认为员工的怀孕会提升他们的用人成本,还有可能引起小范围的人事混乱。

用人单位的话乍看起来,似乎有一定的道理,但果真有理么?其实未必。英国的社会学家蔼理斯在《性的进化》一书里有一段说:——
“民种的生殖,是社会的职务。所以我们断定说:女子生产,因为尽她社会的职务,不能自己养活,社会应该供养她。女子为社会生一新分子,于将来全群利害,极有关系,全群的人对于她,自应起一种最深的注意;古时孕妇有特权,可以随意进园圃去,摘食蔬果,这是一种极健全美丽的本能的表现。”
但我们文明的现代社会却因为女子将来要怀孕,即尽她们社会的义务,而剥夺她们工作,即谋取饮食的权利;或者允许她们工作,却剥夺她们怀孕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她们对社会所尽的义务。这能说是合理的吗?
于针对女性的以“怀孕”或“低劣”为借口的不合理的就业歧视,我们恐怕不能求助于用人单位的“慈悲心肠”,因为任何企业都希望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而女性员工的增多确实使企业的短期利益受到了伤害,故不管我们怎样滔滔不绝地向企业灌输目光要放长远或男女平等的观念,可能都不会有多大的收效。而在女性方面,确实也需要自强,另一方面社会却要给她们提供一个合理的自强的社会环境。应该说,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虽然《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能以性别或结婚生育为理由,不给妇女劳动的权益,但在实际生活中,这些法律却往往因为得不到有效的执行或缺少可操作性而被异化为“纸上谈兵”。
如果政府对于女性的尊重只是停留在“纸上谈兵”的层面上,却没有强有力的制度保障,那么,女性的地位就不可能得到真正的或者比较大的提高,女性的社会定位也只能停留在古代的“寄饮食于男女”的水平,不会有多大的实质上的改观。
 周作人先生认为,“饮食”与“男女”二者“离之则双美,合之则双伤,各有其轨道”,而男女关系的和谐亦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那么,“和谐社会”难道能建构在“寄饮食于男女”的基础上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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