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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公益诉讼:垄断之下无公益

(2013-07-10 15:44:56)

环保公益诉讼:垄断之下无公益

 

严辉文

 

 

正在审议中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拟将环境公益诉讼权单独给予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令人大跌眼镜。最近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有关网络平台,就环保公益诉讼问题对4714人进行了一项专题调查。结果显示,51.8%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正在关注《环保法》修改,54.8%的受访者直言将环境公益诉权只给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不合理”,更是有84.7%受访者担心环境公益诉权只给一家容易产生寻租腐败。(7月9日《中国青年报》)

 

过去公益慈善长期为一些官办机构所垄断。他们拥有相应的行政级别,相当过硬的行政手段,相对集中的社会资源。理论上是可以集中办量办大慈善的,结果呢?捐的渠道固然是通畅的,实在不行他们有办法实现强迫捐助,但是资助的渠道则是不通畅不透明的。某些官办公益慈善组织,资金账目不清不白,财物去向不清不楚,就是曝出财色交易丑闻和腐败疑案,他们也有能耐不闻不问。这几年,官办公益慈善组织之所以稍有嘴软,恰恰是公益垄断局面被打破的缘故。

 

如今,正在审议中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拟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只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必然形成垄断公益诉讼的局面。垄断公益诉讼比之垄断公益慈善,至少从法律公正的角度看,后果更为严重。知名法学教授徐昕认为,将环境公益诉权给一家的规定,一方面对《民事诉讼法》的公益诉讼条款进行了极其狭窄的限制性解释,违背了立法初衷;另一方面,单独赋予某一组织诉权的“特权条款”,也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从环保公益诉讼的实践看,中华环保联合会在这方面的能力和态度如何呢?据报道,中华环保联合会企业会员分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主任委员单位5个级别。不无反讽意义的是,金光纸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玖龙纸业(控股)有限公司、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一批有名的污染大都属于副主任委员单位,一些曾经的排污大户,竟赫然成为了这个联合会的成员单位。

 

环保公益诉讼显然也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该说,这些年一些环境污染事件,更多的不是因为环保部门所查处,也不是中华环保联合会所举证,恰恰相反,民间环保组织、热心环保人士的贡献更大。这也是公众舆论常常讥讽官方环保机构与污染企业是猫鼠一家的缘故。

 

环保公益诉讼一旦对民间环保组织和环保热心人士产生了排他性,情况又将如何呢?中华环保联合会固然也会装装样子,像在过去几年所鼓捣过的一样,将对象主要圈定在非会员的地方的小企业身上,但是对于有能耐的排污大户呢?那些交费入会的排污企业,早已客串了猫的部分角色,这无异于要他们自己起诉自己,谁信呐?

 

0710中国青年报青年话题:http://zqb.cyol.com/html/2013-07/10/nw.D110000zgqnb_20130710_6-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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