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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探性调查”知多少

(2012-09-25 08: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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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试探性调查”知多少

◇ 采桑子 (武汉职员)

在陕西省延安市公安部门将“8·26”特大交通事故定性为危险物品肇事案后,不到一天,延安市公安部门又发布消息称,延安“8·26”特大交通事故仍在调查中,最终的事故调查结果应以国务院“8·26”特大交通事故调查组公布的结果为准。(9月24日新华网)

9月23日早间延安警方公布的调查结论,似乎是言之凿凿的。比如他们声称,“8·26”特大交通事故中,罐车的驾驶员兼押运员闪某、张某从匝道违法驶入高速公路导致发生事故,事发后,没有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和所属单位报告,没有采取必要的救援措施。这不像是开玩笑的口吻,恰恰像是一个经过慎重调查而得出的权威结论。

不料,到了9月23日晚上,延安警方又改口称,事故仍在调查中。定性了不到一天,调查结论为什么会匆忙地朝令夕改呢?延安警方最初公布的调查结论,只单方面说了罐车方面的责任,而对此前传得沸沸扬扬的长途卧铺客车夜行违规行驶、涉嫌疲劳驾驶等安全隐患不置一词。也许正是因为公众的质疑之声,令他们有点挂不住了,于是只好又匆忙发布新闻改口。

一个重大的公共事件之后,有关部门不公布调查结论,如今已经是不可想象的了。但是有迹象表明,一些调查结论,已多少带有一点试探性。即首先不是将事件的真相直接告诉社会公众,而是抛出一个似是而非的投石问路式的“调查结论”,试探公众的反映。

诸如此类的调查结论,也许有关方面最初有缓兵之计的考量,有争取主动的“创意”,有做得说不得的忌讳,但结果却是事与愿违。有的已被事后证明是颠倒是非的狡辩,有的则结论甫出,舆论就再次炸开了锅,一再被社会公众穷追猛打。这样的调查,不仅使得相关公共事件的当事人陷入越描越黑的境地,而且还可能极大地影响公权力机构的社会公信力。假作真时真亦假,“试探性调查”结论,最终难以取信于民,还把一些人变成“老不信”了。

0925长江商报长江评论:http://news.cnxianzai.com/2012/09/4382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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