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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明确农民的财产权

(2012-05-05 08: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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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进一步明确农民的财产权

    □ 采桑子(武汉 职员)

    4月28日上午,安徽铜陵市首批56户农民领到了《房地产权证》,铜陵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从此有了“合法身份”。此前,包括广东、重庆、陕西、河南在内的全国多个省市也都进行着相应的尝试。(5月4日《新京报》)

    虽然眼下农民所拿到的房产证,只是基于集体所有制下的个人资产,只可供抵押、继承,尚不具备真正的自由流通意义和买卖的市场价值,但是这次尝试仍然意味着,对于农民财产权的确权和认定具有破冰的意义。

    在市场经济时代,城镇居民的财产权都有明确界定,而且赋予了相应的市场价值。不仅城镇居民的房屋如此,就是房屋门口的一射之地,房屋旁边的三寸之隙,在征用和买卖时都是寸土寸金,体现着较大的附加值。这是城镇居民财产权的正确体现。

    但是换了农村呢?因为土地是集体所有制,哪怕你世代生于斯长于斯,哪怕你的宅基地有数百平方,你的承包地有数十亩,也都枉然,因为没人承认那是你的财产。即便遭遇征地拆迁,房屋除了物料的价值补偿外,房屋产权、土地产权,长期以来都大大地被忽略了。而忽略的理由,正是那个对农民私人财产权含糊不清的集体所有制。正因为农民财产权从法律意义上没有得到确权,也使不合理的城乡二元结构进一步扩大,甚至于一直延续到了拆迁环节。

    明确农民财产权,不只是对于农民财产的确权,更是为农村现代化转型扫清障碍。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要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要实现粮食安全,我想农村的现代化无非是要有序地实现两类转型:一是向城镇化转型,这就必然涉及到农民房屋和土地的征收和赎买问题。二是向新农村转型,除了必要的村湾拆迁改造之外,必然面临土地流转和集并,走向规模化经营的趋势。

    长期以来,一个转不过的弯儿是,农村是集体土地,不仅承包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就连房屋也无明确产权。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谁又能否认那种赖以安身立命的使用权不是一种权利呢?而且这种权利是大可以进一步确认、量化和商品化的。

    只有破解这种“权利之惑”,农民的权益才能在农村现代化的转型中,不至于流失和被漠视。换言之,农民在土地和房屋被征收和流转之后,不至于只有表面器物的补偿,而没有权利的补偿;才可能在土地流转或者征用之后不仅仅只是面临打工的命运,才可能在房屋征用之后,有能力自由迁徙、购买新房,开始新的生活。

0505长江日报长江评论:http://cjmp.cnhan.com/cjrb/html/2012-05/05/content_50001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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