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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律评论 |
近期,国内保护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进一步加强,从国务院到各部委、地方都纷纷采取各种措施部署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在 这一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2011年1月10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进一步提高了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水平。
该《意见》对于网络版权侵权犯罪的打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进一步明确了刑事执法的程序、法律适用以及量刑标准等问题,弥补了我国网络版权侵犯犯罪刑事司法保护上的不足。
出台背景
我 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规范建设不断加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年来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 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的规定(二)》等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完善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规范体系,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 院、人民法院依法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提供了重要规范保障。
但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还比较猖獗,一个突出表现就是网络版权侵权犯 罪非常突出。近年来,随着国内互联网产业的迅猛发展,各种网络版权侵权违法犯罪活动普遍存在。就拿民事侵权来说,2009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著作权民事 案件15302件,占同期知识产权民事受理案件总量的50%,而其中网络版权案件占到近一半。网络版权保护已经成为了我国国内知识产权领域的焦点话题,关 于其的刑事司法保护问题也备受关注。
总体上说,国内司法机构打击著作权刑事犯罪的活动力度不断加大,刑事诉讼已经能够成为了我国版权司 法保护最强有力的救济手段。但是与发达国家刑事立法以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相比,还存在保护对象不全面,主观要件要求不严,定罪量刑标准单一,刑罚结构不 完善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打击。如今,《意见》的出台,更具有针对性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些问题,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版权的刑事司 法保护。
进一步明确了网络版权侵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
《意见》明确网络版权侵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 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网络版权侵权犯罪由于互联网的跨地域性,在地域管辖上的犯罪地认定上造成了困难,就有可能 出现多个地方不管、抢管辖权的局面,客观上影响了网络版权侵权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意见》对犯罪地认定、管辖争议、并案管辖等作了明确规定,这样有利于 公安机关有效行使管辖权来打击网络版权侵权犯罪。
按照《意见》的规定,侵犯网络版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 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 结果发生地。对有多个侵犯网络版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多个侵犯网络版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 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进一步明确了侵犯网络版权犯罪中“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问题
《意 见》第十条对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明确了除销售之外,还可以是下列四种情形之一:(一)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 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 收取费用的;(三)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这些 “以营利为目的”的情形,在过去几年都能找到典型案例,第一种情形如陈寿福珊瑚虫案、番茄花园案;第二种情形如众多的盗版视频等;第三种情形如盗版文学作 品网站等。这四条特别是前三条,是目前网络盗版侵权网站的主要营利模式,广告费、会员费等是目前网站的主要收入来源,将这些明确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 构成要件“以营利为目的”,将会有力地打击网络版权的侵权犯罪行为。
《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 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这条规定是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再次进行了解释,明确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规定 为属于“发行”行为。国内不少电影下载网站关闭下载服务,改为提供在线电影观看,意图规避法律,而这条意见实际上也就判定了这条路是无法走通的。
进一步明确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
《意 见》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关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问题: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 一千人以上的;(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实施前款 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意 见》这一条从6种情形,包括非法经营数额、传播数量、点击次数、会员人数等方面明确了关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问题,对于刑法第 217条的“其他严重情节”规定的具体化。尽管这些判断标准,在社会上引起了一番争议,比如点击次数是否具有准确性和科学性等,但是在某种程度上说,该司 法解释是真正根植于互联网,在使用互联网的一些特有衡量指标来确定犯罪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这些基本上涵盖了目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侵犯著作权的各种行为, 为公、检、法部门办理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 律依据,保证了对通过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有力打击。
总体来说,《意见》的出台是能够让司法机构使用刑事司法救济手段来保护网络版权更加准确地适用法律,进一步提供了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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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社会中强势,网络社会中弱势。"——县委书记们如是形容他们在网络时代的处境。尽管网络舆论中存在某些问题,但不可否认,网络让县委书记们感觉到背后有千万双眼睛在盯着。
2011-02-1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日前公布了2010年全球专利申请情况,中国目前已跃居世界第四大国际专利申请国,2家中国企业中兴、华为进入全球国际专利申请榜前4强。其中,中兴通讯 1863件国际专利申请总量,排名第二,华为则以1528件专利申请排名第四位。http://sinaurl.cn/hqfc0B
2011-02-11
还有没有"六粮液"、"四粮液"的? // 五粮液起诉“七粮液”侵犯注册商标权 http://sinaurl.cn/hqVCzq
2011-02-10
襄阳市中级法院新楼也是一样,是目前社会文化的缩影,何谈"人民"法院。
于国富律师: 几乎所有的法院都要求来开庭的人员走旁门或者走后门,只有领导来了才打开正门。我说的是就建筑物的出入口而言的旁门和后门,大家不要误会。只是想弱弱的问一下,法院把正门开放给老百姓走很有难度么?
2011-02-10
各执一词,关键是证据问题。这也对国内的域名代理服务提出了质疑,中间的安全隐患如何防范? // 新网称域名被窃系用户行为 受害人将起诉新网 http://sinaurl.cn/hqbvy6
2011-02-10
网络版权问题层出不穷。 // 美国五大电影公司起诉流媒体电影网站Hotfile http://sinaurl.cn/hqdKHJ
2011-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