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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丽水市张某腾讯公司侵权责任法it |
分类: 法律评论 |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12月3日对一起大学生利用腾讯QQ网络相约自杀的民事赔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腾讯被判承担10%的责任。
张某利用腾讯公司提供的QQ软件向范某发出自杀邀请,而后两人相约自杀,但张某因为难以忍受痛苦而放弃。事后范某父母将张某告上了法庭,同时将腾讯公司也一同告上。法院一审判决腾讯要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的判决理由是,“被告张某多次在不同的QQ群上向不特定的对象长期公开告示自杀邀请,被告腾讯公司也一直未对这种可能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益的有害信息采取措施,致使范某与被告张某相约并实施自杀。两被告的行为间接结合发生损害后果,应当根据过失大小和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两原告作为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关于腾讯的担责是一个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问题。直接对腾讯是否担责进行规定的法律依据应该是《侵权责任法》的第36条之规定。张某利用QQ来实施侵权行为,腾讯要承担侵权责任,必须是在“接到被侵权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或者“事先明知网络用户利用QQ来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首先,腾讯可以对QQ上传递的信息内容实施一些内容过滤技术,避免明显侵权、违反法律的信息内容传播,比如黄色、反动。但在法律上,其对QQ上传递的信息是没有事先审查义务的。对于此案中的自杀邀请性质的内容在目前的过滤技术恐怕是很难实现内容过滤、屏蔽的。
其次,张某多次在不同的QQ群上向不特定的对象长期公开告示自杀邀请,腾讯不能算明知。现有的技术体制让腾讯只是在承担一种信息自动传输通道的职能,是不可能对这种信息进行审核的,事后的审查也是无法完成的。如果照此案的判决,无疑是将腾讯置于一种监视者的角色,用户的隐私将会荡然无存。这样的话,严格责任或许能避免少许侵权案件的发生,但会有更多更大的利益被损害。
因此,笔者认为法院的这种判决是不符合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