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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赖昌星只能说是追逃工作的完善而不是谁的胜利
文/大河奔流
如果说早些时候的余振东案成功引渡,是追逃工作的重要突破口,那么本次的赖昌星案将具有标志性意义。
客观上说外逃人员引渡回来免死审判,不能说是外交或司法的胜利,只能说追逃工作务实了些,是没有办法的办法,这方面谁都不是赢家。
对加拿大而言甩掉了捧在手上几年的烫手山芋,中加二国可以重修旧好,很多领域可以无障碍交往了。
就本国刑事工作而言,外逃人员成千上万,卷钱外逃成犯罪分子的梦想。赖氏就是其中之一,这么多年追辑工作一直陷在死胡同里。因而两害相加取其轻,与其让赖昌星之类嫌犯逍遥法外,还不如暂时作些妥协,将他们引渡回国绳之以法。利大于弊!
其实最大赢家恐怕还是赖昌星,本是必死的罪名,到国外晃了一圈,免死了。倒是远华案中漏网的人心存难过,本以为送赖出国,自己是赢定了的,现在赖归国,那东窗里的事情,恐怕得事发,从心里把不得赖氏早死。
我倒是想,与相关国签订引渡协议以免死为前提,这也是没办法的办法。那么我国随之相适应的刑法某些条款是不是得修改呢?这死罪可免,活罪总不能让其也逃了吧。否则坐个十年八年挣个万贯家产,犯罪成本还是合算的。引渡不仅没起到警示作用,恐怕得为后来的犯罪分子效仿。比如这赖氏犯下如此滔天大罪,足以证明他手段高明,神通广大,谁能保证坐不了几年牢就能出来?得考虑司法刑期问题了,五十年、一百年、或者更多,保住了脑袋的死囚,怎么着也得坐穿牢底。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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