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的N个热点(188+6+1)
(2018-07-22 21:59:36)晚餐,三十岁的儿子从上海打来电话:“老爸,我当年打的疫苗是哪个公司生产的?”。这是一个超级难题,那个时候的疫苗是哪个公司生产的,1995年以前的,没有详细的记录呀?
机灵的我,做出了机灵的回答“反正不是长生生物出品的”,儿子回答道“是的,我现在长得磊鼓雷壮”。
其实,那个时候的疫苗生产厂家几乎全部是正儿八经的国家国有单位,甚至都是事业单位呢。几乎都是打着国家字号的:卫生部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卫生部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卫生部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卫生部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这次事件长生生物的董事长高女士曾经是该所的财务处长)。现在这些国字号的研究所都已经变成了有限责任公司了。至于长生生物与长春所的关系现在没有权威说明,不能乱猜,否则会变成诽谤罪或者造谣罪。我国的药品食品问题,不算多见,绝非少见。然而疫苗的问题,却一直想魔咒一样缠绕在广大国民身边。药品是选择性用于关人群,而疫苗,却是要全部使用,尤其是一类疫苗,孩子们的防病之必须。
二:疫苗的历史回放
在我的记忆中,这是疫苗的第三次群体媒体事件,
第一次是山西的疫苗事件,一个公司不见了“华卫公司”,经济时报的总编辑包月阳以及报道的记者王克勤二个媒体人下课了。下课时间是2010年5月12日。
实际上,对于当年的山西疫苗的问题,我曾经关注过。曾经私下想过,山西出了问题以后,东边呢?果然山东出了这个问题。2016年披露的案件,庞氏母女非法经营疫苗,涉案金额3亿余元。而山东的案犯庞氏还是有前科的同样性质的案底之人。居然在保释期间还能涛声依旧从事入刑前未竟的事业,到底是狗血剧还是黑色喜剧?
这是第三次披露的疫苗事件了,主角长生生物,掌门人又是一个女性,姓高。嘿嘿,不是庞然,就是高大。目前媒体报道来看,涉及二类疫苗狂犬病的违规违法生产,还有一个就是一类疫苗百白破,问题是效价指标不够。
三:疫苗是干什么的
作为医生,先说一下,先说一下关于疫苗的问题吧。
不管何种疫苗,其功效都是帮助人体抵抗感染性疾病的。疫苗要么是诱导人体产生抗体,从而具备对于外来致病的生物入侵者的攻击力,起到保护自己的作用。这个在免疫学上叫做诱导人体产生“主动免疫”,也就是具备了自我识别外来致病生物并且具备清除的能力。我们小时候看到的小儿麻痹症、天花(麻子)等疾病已经看不见了,就是疫苗的功劳大大的。这好比就是从小接受了日本军服就是日本鬼子的教育,就要消灭的概念一样。
国家将疫苗人为分为一类与二类,是根据疫苗所阻滞的传染病的危害以及疫苗自身的功能进行划分的。
这一次的狂犬疫苗与山东的疫苗是二类,二类的疫苗是进入了市场的疫苗,而一类疫苗是国家计划免疫的体系所管控的,这次的百白破疫苗就是一类疫苗。
不管何种疫苗,都属于蛋白质或者核酸等一类,应该在低温下进行保管与保存,所以国家建设了冷链系统专门用于疫苗的保管与转运。而疫苗必须达到一定的刺激强度,才能保证人体能够产生足够的免疫反应,产生抗体,这就是术语中的效价。疫苗还有一个安全性的问题,也就是疫苗注入人体,不会因为疫苗本身给人体带来本质伤害,可以有一些副反应甚至是有益的副反应----例如当年总瘤痘,是为了预防天花,种植部位会出现溃烂,才会有效。
安全与有效必须是两个方面都具备,才是疫苗的根本。
没有有效性的安全性,可能都是耍流氓
四:历次疫苗事件的关键风险点
我们叨叙一下吧。
关于本次疫苗事件:
从本次百白破疫苗说起。
本次百白破疫苗的问题是,武汉生物与长生生物各有一批百白破疫苗,共计65万余支流入市场,问题是效价指标不够,也就是不能产生有效保护作用。也就是打了预防针打的孩子,还是可能罹患相关疾病,百白破是预防白喉、百日咳、破伤风的三种疾病的疫苗。是国家一类疫苗。
本次事件的狂犬疫苗,是二类疫苗,长生生物违规违法生产,据有关报道是“安全性没有问题,有效性目前不敢说是否有保证”。
此次疫苗的事件的最终结果描述可能这样:打了疫苗,不一定有效,但是不可能会有与疫苗相关的安全问题。通俗一点,肚子饿了,让你喝了一瓶浓度不知道如何的糖开水,不知道能否提升你的身体的能力。也许你还是会饿死......
这一次的问题,都牵涉到有效性的问题,那么问题也就在于,当预防效果没有出现,怎么办?狂犬病的死亡率几乎是百分之百......会不会造成传染病的大范围传染,不敢推想,后果还是蛮可怕的。
关于山东疫苗事件
而山东的疫苗案件,主要是疫苗没有按照规定的进入冷链,这对疫苗意味着什么?
第一是失活,也就是疫苗的生物功能消失,起不到以防疾病的作用,甚至造成被接种者自认为产生了抵抗力,造成感染;甚至造成生命危险;因为疫苗失活可能造成某一种传染病的局部或者较大范围的流行。
第二是变性,变性是失活的更进一步的变化,是蛋白质的结构变化了,其危害除了第一种危害以外,更为可怕的是人体的强烈的反应,例如过敏等。
关于第一次疫苗事件
很遗憾的是,第一次疫苗事件,不知道为什么没有过多的相关的叙述性资料留下来,很是遗憾的是两位报人远去的身影,还有那么多的疫苗注射后的扭曲了人生生物轨迹与生命轨迹的孩子......
五:山东疫苗事件的司法处置与思考
山东疫苗案件的两位主角庞氏母女,尤其是庞氏,均在非法经营罪的罪名下服刑。案件色及人员多到数百人。
其实,个人认为这个罪名不是特别的适应,最适应的罪名应该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利用假冒劣药品食品获利,这种行为属于谋财害命,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
我们可以看一看,首先,这种罪名是什么?这一次山东警方给予的罪名是“涉嫌非法经营罪”,而疫苗是什么?属于公共防疫系统的,那么更为合适的罪名应该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样的罪名的法律惩罚力度是不一样的,才有了庞氏以带罪之身重操旧业的怪现象。庞氏在缓刑期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对于其人身活动有着严格的法律条例进行监管,而她重操旧业,监管何在?当然这也源于当年断案的法律适用罪名的错误。
国家对于药品领域(疫苗属于该大类别)的犯罪,对于其公共危害的认识不足,仅仅从经济犯罪角度进行认识,出现的打击不力,惩处不到位,自然会有效尤者。
建议,对于药品的有意的为谋取利益的假冒伪劣变质药品者,因为其可能危害的人群是不特定的,确实无法预测程度的特点,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与经济犯罪进行关联治罪。从这个角度而言,也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律要素。
而这一次,区区罚款三百万,简直是在侮辱全国人民的智商!!!!
六:疫苗违法犯罪的特点
疫苗领域的违法违规主体具有非常强烈的小众性,也就都是圈内人的所作所为,外面人士很难入圈。其技术性也很强,并且一般人难于了解相关技术背景,这是其特点。
从另外角度而言这个领域的市场资金池也不是特别的引人入胜,这些上市公司的市值都不是特别大,比起那些动辄千亿级的资金池,不会引起资金大鳄的青睐,所以这个行业曝光率尽管不算很低,但是难于一次引起公愤,这一次也是因为牵涉到了孩子们的百白破。
七:行业怎么办?
从高处考虑,疫苗行业属于特殊药品行业,事关民族民生问题,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须要摒弃东亚病夫的的帽子。疾病的预防至关重要。所以这个角度而言,应该以国家作为产业的主要力量。甚至还要并且市场观念,作为民生工程。
如果采用市场机制,这个领域只能靠加强监管,加强企业自身的道德自律,才能做好这个行业。对于违规违法者,一定要严加制裁,顶格量刑,让其倾家荡产,家破人亡,才会有敬畏。
看了一个个孩子们的预防接种记录本,那些歪七扭八的记录,郑重建议,儿童预防注射的记录,应该在疫苗尚有条形码,通过扫描枪录入到儿童的个人身份健康卡中备查,此外还应该责成生产商出具产品粘贴专用条码,粘贴在接种记录本上。为了孩子,为了中华民族的未来,必须如此.....
后一篇:扼腕父爱(19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