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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接地气的卫计委的奇葩规定

(2014-02-21 22:30:58)
   昨天,国家卫计委发出通知,要求全国二级以上医院从五月份起医患双方必须签订协议,拒绝红包,并且还设计了协议模板,供全国通用或者参考,粗粗一看,这是一个充满正能量的决定,用心良苦。仔细一想,这是一个奇葩决定。
首先,从法律角度而言,这个通知并不具有法律效能与效力。众所周知,一个协议的签署,首先应该是具有法律地位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双方之间的一种共同志愿行为。作为国家卫计委,制定的这个规定,应该来讲,对以公立医院的为执业基地的医生来讲,具有一定的行政制约力,毕竟卫计委是卫生行业的管理部门。但是对于患者而言,还这是一个自然人,,但是他不是你的下属,不归你管,如果医生签了,患者不签字--不签协议,医生如何处理这个事情?医院如何处理?你还给不给患者看病?看了,医生与医院违反了卫计委的规定,不看,出了医疗安全问题谁来负责?因此可以判断,卫计委在用心良苦制定这个规定的时候,只考虑了自己的公权对于医生的制约力与权威性,完全没有想到如果患者不予理睬,,医院还真的没有办法,这实际上反映了政府部门的法律意识的欠缺,或者是对于公权的泛化考虑。漠视了草根屁民的法律地位。
这个规定的实施将会产生如何医疗实践结果/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第一:医患双方都是乖孩子,都听卫计委的话,签订协议,双方亲切握手,拥抱。患者治疗过程平稳,顺利出院。记者采访,斗士卫计委的规定,我们少出了红包钱,医生尽心尽意,我们感谢卫计委的规定,感谢医生的服务。-----政府医院医生患者都高兴。彩旗飘飘。政绩卓著。
第二种:医患双方都是乖孩子,都听卫计委的话,签订协议,双方亲切握手,拥抱。患者治疗效果不满意或者有瑕疵,患者不高兴,闹到医院层面,xx医生是混蛋,因为我们没有给红包,服务态度不好,脸难看,话难听,最后我的切口感染了。。。。。这种情况的出现在各个医院都不少见,如何处理,各显神通。
第三种:医患双方都是乖孩子,都听卫计委的话,签订协议,双方亲切握手,拥抱。患者治疗失望。部分患者及家属就连签了手术同意书都不会认帐,还会因为签了承若尊重医生而不大闹?
第四种:患者紧急入院治疗,紧急手术,必须争分夺秒,签不签这个与生命不相关的奇葩协议,不签不合规,签订如果遇上啰嗦的家属担误了时间,出现了预后不良,一旦纠结这个事情,医院与医生讲是百口莫辩。
第五种:患者直接拒绝签署协议,这种患者不少见,有些人就连手术签字都不愿意,还会签这个形式协议,何况是一个侵犯自然人法律权力的越权规定?不签,医生的医疗行为是否需要继续?是进亦忧退亦忧,医患何时能有为?不知道卫计委是否考虑到这种局面出现的可能?
如果医生在没有患者签字的情况下进行了治疗,相当于医生留下了一个空裆在患方。如果后来卫生行政部门来检查协议签署情况,没有患者的签字协议,又是一个工作缺陷,医生没也要倒霉。
所以从这些方面来看,卫计委的这个决定人为增加了医院与医生的工作量、安全隐患、医患纠纷的发生可能性。并且这个决定也是不能够真正执行的。
如果卫计委真的要表明白杜绝红包的决心,可以向社会承诺:如果一旦举报医生收受红包,立即注销执业许可。
第二,这个规定增加了医院的医疗成本,按照法律规定,一旦形成协议,必须是协议双方至少各执一份。现在的病例用的是A4纸张,加上印刷费,累积起来不一定是个小数目。还有时间成本,有许多的医疗活动是有时间限制的。
第三,这个规定对于目前的红包现象缺乏真正的了解。这当前的医疗环境下,绝大多数医院的医生对于红包是唯恐避之不及,笔者所在医院与城市许多医生直接拒绝红包,硬是拒绝不了的,有的交了住院费,有的交医院纪委监察。因为大家都怕红包的后遗症。
第四,这个规定给社会造成了一个假象,好像医生还在收受红包并且是普遍收受,否则卫计委怎么会发这样的通知呢?
第五,卫计委在这个通知没有将一些医患关系的几种特定形式表述清楚,在医患双方的交往中,红包一般是在诊疗活动之前,患者给予医护人员的一种礼仪活动,目的是希望在未来的诊疗活动中,得到医护的特别关注关照,是一种有目的的抱有回馈期望的貌似赠与实为潜在购买的行为,这种活动的存在一般是在2006年以前相对较多。还有一种诊疗报酬,一般来讲,有些医生异地诊疗,患方所给予的经济补偿,不知道是否是红包,因为按照原国家卫生部规定的院外会诊酬金,几乎是不可能的,甚至不及一个家政钟点工。最后还有一种情况,有些患者,再出院以后,为了感谢医护人员,还会出现财物赠与行为,这种行为是否是红包?
根据上面分析,我们可以说这样一个规定的确在执行尚有难度,执行中又有潜在的风险。倒不如把各种情况定义清楚,让后根据各种情况,变成一个单方面的承诺,必须是一诺千金。岂不更好,也就不奇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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