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七个劳动用工法律问题
2022-04-19 11:16:19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发生以来,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如何保障?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通知,特别是人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12号)后,总结几个热点问题,方便大家理解和查阅。
一、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或因感染死亡算工伤吗?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转发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工资如何支付?
依据《劳动合同法》,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工治疗的,享受医疗期待遇。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员工因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导致不能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员工隔离期间工资。”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了权威解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三、封控区、防控区职工的工资如支付?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或者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四、企业因疫情发不了工资怎么办?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参保缴费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返还。受疫情影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企业,向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延期缴纳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费至疫情结束,待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进行补缴。延长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参保人员保险待遇。
五、企业是否可以要求职工休年假?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六、疫情期间劳动合同如何履行?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帮助企业完善合同履行手续。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七、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如何处理?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疫情期间七个劳动用工法律问题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发生以来,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如何保障?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通知,特别是人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12号)后,总结几个热点问题,方便大家理解和查阅。
一、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或因感染死亡算工伤吗?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转发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工资如何支付?
依据《劳动合同法》,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工治疗的,享受医疗期待遇。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员工因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导致不能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员工隔离期间工资。”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了权威解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三、封控区、防控区职工的工资如支付?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或者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四、企业因疫情发不了工资怎么办?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参保缴费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返还。受疫情影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企业,向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延期缴纳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费至疫情结束,待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进行补缴。延长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参保人员保险待遇。
五、企业是否可以要求职工休年假?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六、疫情期间劳动合同如何履行?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帮助企业完善合同履行手续。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七、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如何处理?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