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消费更“清朗”

2022-03-18 14:19:33

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消费已经成为社会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据统计,自2013年起,我国已连续多年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规定》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共20条。

新的司法解释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以下格式条款认定无效:

        (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二、完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加强消费者售后权益保障。

《规定》对此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明确电商平台自营业务的法律后果。

《规定》第4条明确,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自营业务时,应当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即使电商平台不是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相信其系平台自营的,电商平台经营者也要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

四、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

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人民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明确网络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引导新业态健康发展。

网络直播平台的规定主要为第十一至第十七条:网络直播中因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网络直播方式开展自营业务销售商品,消费者主张其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对依法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网络直播间的食品经营资质未尽到法定审核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等规定主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

六、完善外卖餐饮民事责任制度,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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