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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垄断?恶意竞争?

(2011-01-05 12: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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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反价格垄断规定公布 8种价格垄断协议被禁止
2011年01月04日10:58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月4日电 国家发改委今日公布《反价格垄断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八种价格垄断协议。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领域的扩大和竞争程度的加深,在一些行业和地区,违反竞争法律的现象日益增多,限制竞争的手段不断翻新,各种形式的价格联盟和滥用垄断地位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并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并已于2010年12月29日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和第8号公布,将于2011年2月1日起实施。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等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八种价格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商品转售价格和限定商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从事不公平高价销售、不公平低价购买、在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附加不合理费用等六类价格垄断行为。

  《反价格垄断规定》指出,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八种价格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和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价格水平;

  (二)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

  (三)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

  (四)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

  (五)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

  (六)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

  (七)通过其他方式变相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八)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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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设营业部半年内佣金不得低于成本价8折
收藏 分享 2011-1-4 08:55
江苏证券业协会日前下发《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全成本佣金测算和佣金管理工作的若干要求》,对该辖区内证券营业部佣金率标准进行明确,规定新增客户实际执行佣金费率不低于千分之一;新设营业部正式开业6个月内为佣金费率优惠期。

江苏证券业协会日前表示,鉴于当前各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测算工作尚在进行之中,各单位自2011年1月1日起,新增客户(含对存量客户的佣金议价)实际执行佣金费率不得低于1%。同时对客户分类管理、提升服务的要求逐步调整规范存量客户的佣金收取管理工作。

对于新设营业部,上述文件规定,正式开业6个月内为佣金费率优惠期,优惠期内的佣金费率定价应不低于行业周期性成本佣金费率的80%。佣金优惠期应到协会办理登记手续后实行。

该协会还要求,各单位公示和执行的具体佣金费率应于2011年1月15日前同时向该协会和辖区证监局书面报备。相关单位因客户分类服务需要调整相关佣金收取标准,须在完成备案程序后执行。该协会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该协会将对各单位自查表报送的成本佣金率进行汇总。对成本佣金核算不符合要求和地方协会相关规定,测算结果明显不合理的营业部,将进一步进行核实并报送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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