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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青冰激凌事件之我见
(2010-08-21 23:57:34)
标签:
杂谈
8月18日,网上突然出现一段关于《青青冰激凌二次曝光》的视频,该视频以暗访的方式调查了青青冰激凌在4月份第一次被曝光后的生产状况,从视频上了解到,在青青第一次被曝光后的生产并不是负责人所说的前店后厂的原始方式进行加工生产,而是在大新镇迎水桥十队租用了一几百平米的民房继续进行生产,这座民房周边环境非常差,根本不符合食品加工所规定的卫生条件要求,时间上大概是6月份左右。在运输冰激凌的方式上,也没有按照有关规定采用冷藏车进行运输,而是采用普通面包车在夜间进行运输。
8月19日,青青举行答谢会,庆祝青青冰激凌建店18周年。
8月20日零点37分,在青青冰激凌的网站上青青公布了一段有关青青生产流程的视频,从该视频上可以了解到青青新建的生产车间的确是在农村,周边的环境并不是很好,但车间并不是租用的民房,而是用简易的活动房式材料搭建,内部环境看上去整洁卫生,与外界环境截然不同,运输的车辆也是一辆崭新的箱式冷藏车。
对于这两段视频,我分析是青青在4月份第一次被查后,随即在6月份左右在大新乡一村子租用民房继续加工,用没有冷藏设施的面包车送货,同时购买设备在大新的另外一个村建厂,这个可看青青的另外一段视频。建厂和买设备是需要时间和过程的,这段时间内采取简单的方式继续铤而走险也是很合逻辑的,一旦新厂建成,前面租用民房继续生产的这段过程如果没有人发现也就万事大吉了,可惜,这一步似乎走得并不好。
按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食品小作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和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生产加工场所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应的消毒、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施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明。
第八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一般不得超出本县级行政区域销售,不得进入商场、超市销售,应当包装销售,并采取适当的方式提供产品名称、生产地址、生产者、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必要信息。不得购买其他食品企业或小作坊的食品分装销售。
第九条
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酒类、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酱油、食醋等高风险的食品。
另据相关资料,由于冰激凌产品需在负18度以下的温度条件下运输的特殊要求,因此,在流通过程中的二次污染是造成冰激凌卫生指标超标的主要原因。市场上有些变了形的冰淇淋、冰糕,就是温度过高至使产品融化后再冷冻所致,这极可能造成微生物的繁殖,而且口感也变差。
所以根据以上证据,青青二次视频中反映出的生产场地及运输方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相关视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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