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英微信166期:勿以情怀灭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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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微信朋友圈再次有人转发范景中先生《书籍之为艺术:赵孟頫的藏书与〈汲黯传〉》,并以文中“不介入单纯以眼力来鉴定作品讨论的第二个原因”为按语,我的观点正好与之相反。
艺术史研究中的“情怀”
范景中先生为纪念恩斯特•贡布里希教授诞辰100周年发表了一篇《书籍之为艺术:赵孟頫的藏书与〈汲黯传〉》。
文中详细列举了赵孟頫款小楷《汲黯传》历代流转经历,及古今各家真伪鉴定意见,蔚为大观。
文章特别注意到《汲黯传》自跋中“此刻”的解读,追根溯源,搜罗出赵孟頫家藏宋刻本《汉书》《文选》的记载,又通过宋本刻书艺术水准的历代赞誉,推论小楷《汲黯传》是赵孟頫“受到了雕版书启发”的真迹,提出中心问题“书籍之为艺术”。
这样的行文推演无疑“使过去的静态记录和文献获得勃勃的生机”,极具情怀,以至于其中《汲黯传》真伪问题屡被同好问及时,总不忍拂了面。近日又见微信朋友圈转载,特意以文中“不介入单纯以眼力来鉴定作品讨论的第二个原因”为按语,命题搦辩,既涉图像研究与文本记载的地位探讨,我觉得还是应该说些什么。
俞和作伪小楷《汲黯传》完全可以定论
近年来的专题研究让俞和作伪情况逐渐清晰,已足以对《汲黯传》盖棺定论,很遗憾的是,这些研究,使用的正是图像与图像之间共性与差异统计的方式,单纯依靠眼力和图像逻辑完成的,尽管无情和无趣,缺少“勃勃的生机”,但真相终究是真相。
1、俞和与赵孟頫书法具有重大而非微弱差别,这个差别除了桑悦、安岐、张光宾、王连起描述的俞和书法“圭角稍露”以外,笔者还扼要列举了11组(但远不止11组)近乎互斥的风格差异,如果说单一差异孤立偶然核对并不稳定的话,把多个差异叠加在一起综合考察,稳定的多重阳性(参考医学鉴定中的大三阳),足以轻易区分赵孟頫与俞和书法,目前可供验算的俞和作伪赵孟頫书画达到40件。
2、如果俞和作伪有专门伪印,那么这套伪印应该具有稳定性,并且与统计性一致的赵孟頫真印有不可弥合的巨大差异,这种稳定和差异具有必然性。经检验,上述墨本作品含墨本珂罗版28件,均有印,除无锡博物馆藏《临兰亭序》为明人伪补、《四体千字文》未见清晰图像以外,包括《汲黯传》(三枚伪印)在内的26件流传殊途的作品印鉴统计性一致,均与赵孟頫真迹真印具有重大差别,这种差别满足了统计性、排他性,无可辩驳地指向同一个强关联作伪者——俞和。而这26件伪作,近半数是根据书法风格差异得出俞和作伪结论很久之后才得到伪印清晰图像证实的,也就是说上述11组风格差异模型的联合统计满足了预见性。
3、对于差别如此明显明确的俞和伪书伪印,历代记载却称其乱真赵孟頫,真正根源其实是图像研究条件和水平的低下、图像逻辑的缺位,以及无意或恶意错误记载的干扰,也正是我“不介入单纯以文献记载来鉴定作品讨论的第一原因”,无图无真相。
图像与记载的地位
当然,要承认,在以图像为核心研究对象的艺术史学界,单纯的图像逻辑研究还没有得到广泛认同,而单纯的文献记载推演则存在很大市场,买鞋靠随身带尺码,这是现状。
一旦跨出艺术史学界,这种危险的现状就与正常的思辨逻辑背道而驰格格不入。最为典型的正面例证就是司法实践中对于物证与口供关系的认识,“仅凭口供不能定案原则”是司法证据架构的基石,物证地位高于口供,而“零口供”则可以有条件定案,这个条件就是物证与物证之间确定的关联性。
再看历史研究,文献记载同样是证人证词口供地位,由于历史研究的天然局限性,在实物证据缺乏的情况下,文献记载被暂时认可和怀疑。考古发现的新物证对于既有记载,要么证实,要么证伪,仍然是物证高于口供。而秦始皇兵马俑、三星堆的横空出世就是历史研究中的“零口供”定案,没有记载就是最好的证据。
回到艺术史,记载的实质当然还是口供,有些口供甚至出自与记载对象没有任何交集者,我们既无法保证董其昌看到的“元人”口供是恶意伪证还是眼力不济,也无法保证“明人”看到的宋本《汉书》就是赵跋真迹。对应的,图像则是物证地位,通过确定的逻辑联系得出的结论理应高于单纯记载推演的情怀。
本文省略的书法风格差异、俞和作伪“赵”“大雅”等印鉴分析参考:
《第三届中国书坛兰亭论坛论文集》拙文《伪赵孟頫书画印考辨-以俞和作伪赵孟頫书画为例》
武英书画第81期《印章图像的定量描述技术》
武英书画第86期《书法笔迹差异的描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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