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针对GB/T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这个标准中“5.1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5.1.1纺织品和服装应标明承担法律责任的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的疑问。委托加工产品,产品质量由委托方承担,产品上仅标注委托方公司名称符合标准要求吗?
A: GB/T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中的5.1.1条是指纺织品和服装应该标明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委托加工时,纺织品和服装应该标明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委托方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接受委托的加工工厂无需在标签上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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