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签字人是否可以签发含有自己检测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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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质量管理 |
分析
a.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条文释义和RB/T 21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等实验室资质相关准则/标准,均只要求报告中应有批准人/签发人的识别(姓名、签字或等效标识)。
——准则/标准未对授权签字人是否可以批准/签发含有自己检测结果的报告做出规定,所以单从该条款的角度分析,授权签字人可以批准/签发含有自己检测结果的报告。
——同时,准则/标准也未要求报告必须进行三级编审,即编制、审核、批准/签发。
笔者注:理论上,报告只有批准人/签发人的识别(姓名、签字或等效标识)即可,但编制人也是记录的一部分,不体现在报告中可能就需要单独的报告编制记录,不如直接放在报告中更为简捷,也更为严谨。至于审核人实验室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即可。
b.授权签字人作为检测人员并签发含有自己检测结果的报告,客观上存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风险,其在批准/签发报告时可能会影响对自己参与检测过程、数据和结果规范性、符合性的客观判断,客观存在公正性风险。
探讨
如果实验室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应避免授权签字人批准/签发含有自己检测结果的报告。但客观存在部分小规模实验室业务量较小,难以聘用很多人员,往往负责人技术、质量一手抓,任务紧时还兼任检测员。
对此,实验室应运用风险管理的思维,客观评估授权签字人批准/签发含有自己检测结果的报告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实验室对其出具的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授权签字人对签发的报告承担全面技术责任,当受条件限制,授权签字人必须批准/签发含有自己检测结果的报告时,为确保客观性和公正性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授权签字人直接进行检测工作时,应有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进行监督,并对其检测数据和结果进行复核或审核,即检测人员和复核/审核人员不能为同一人。
——报告应进行三级编审,“审核人”应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签字,授权签字人不能同时签“审核人”。
结论
当受条件限制的特殊情况下,在采取保证客观性、公正性的有效措施的前提下,授权签字人可以批准/签发含有自己检测结果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