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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茅台遭处罚的几点看法

(2013-02-23 12:44:12)
标签:

茅台

600519

反垄断法

双轨分析

股票

分类: 好股好价
贵州省物价局2月22日开出反垄断罚单,茅台被罚2.47亿元。凡是关于茅台的讨论都很争议很大,我也凑热闹谈几点看法。

第一轨-多元分析
1、茅台是否违法,关键在于:1)反垄断法的规定是什么?2)茅台是否有违反规定的事实?按这两条,茅台对经销商的保价要求(及威胁)确实违反反垄断法(http://www.gov.cn/flfg/2007-08/30/content_732591.htm)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反垄断法是否合理?这个话题有点大,我并非法律人士,但凭常识和直觉觉得法律本身是合理的,并非恶法。各国都有类似规定,我国也是学习而来。试问,在茅台事件发生前,我们是否就认为此法不合理?如果此次处罚的是三桶油,我们是否还认为此法不合理?如果没认为不合理,那么为何茅台就特殊?

3、处罚力度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这里的上一年应该是指2012年,根据数据臆测,最可能的是罚1%,那么可以反推出2012年销售额为247亿,增长34%,假设全年的净利率与前三季度一致为(塑化剂和新政不影响出厂价,因此净利率变化不大,当然可能会影响2013年的广告等费用),那么净利润为135.55亿,和预测一致。
周五茅台和酒类逆市上涨,也许是对没有超出1%的处罚下限的反应。

4、对茅台的影响
取消限价对茅台的盈利有正面影响:只要茅台公司能够819元能卖出53度茅台酒,公司的盈利就有保障,至于819元以外的收入是经销商的事,和茅台股份无任何关系。从这个角度来说,茅台的出发点是为经销商着想,就像很特不成钢的父母,只不过用错了方法。
对品牌价值的影响:这个比较复杂,我臆测没有直接联系,可能反腐的影响更大。


第二轨-心理分析
1、光环效应:人们喜爱(或讨厌)某个人就会喜爱(或讨厌)这个人的全部——包括你还没有观察到的方面,这种倾向就是光环效应。有时我们会把执行的问题和法律本身混为一谈,由于对某些执行环节的不满(比如油价)而认为法律本身不合理,是恶法。

2、屁股决定脑袋:大骂FGW的茅粉显然有情绪因素,不管FGW其他的行为,就事论事在茅台这事上是没有问题的

3、强化负面印象:保价是基于现有销售体系惯性的做法,但显然不是好办法。保价反倒强化了大众对零售价下跌的印象。如果没有保价以及后续处罚的事件,大部分人可能不会去追踪零售价波动的。

4、潜意识反应:茅台这事上不少人表示反,而任何人们的反应都是有原因的(在某种角度看是合理的)。我个人臆测是是人们潜意识里对XX不满的发泄,会通过类似事件发泄出来,缓解心理压力。因此事件本身是什么不重要,都一样会有人表达反对观点。

5、过度理由效应:每个人都力图使自己和别人的行为看起来合理,因而总是为行为寻找原因,一旦找到足够的原因,人们就很少再继续找下去,而且,在寻找原因时,总是先找那些显而易见的外在原因,因此,如果外部原因足以对行为做出解释时,人们一般就不再去寻找内部的原因了。 比如有人说为何不处罚那谁谁,这是选择性执法!但我们显然不能因为别人杀人没被抓就认为自己杀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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