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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地产律师:夫妻共同或个人财产的认定

(2011-08-09 09:51:14)
标签:

深圳房地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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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子孺律师

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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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

分类: 法律—其他

深圳房地产律师:夫妻共同或个人财产的认定

1、婚前财产。

现在很多人婚前有是有身家的,同时有一个误区,认为只要是结婚以后,婚姻存续期间达到一定的年限,那么所有的婚前财产都会转化为共同财产。在中国的婚姻法中并没有上述规定,只存在有军人的复员费,会因为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而所分割的数目不同。所以大家并没有太多的必要说一定要去做一个财产公证,那样提出来,可能反而会影响夫妻感情,最好的方法是,在婚前将所有的房产证进行登记,车辆入好户口,股票在公司的登记薄上记载好,债权写明对方的借款日期和理由……。然后就可以去结婚了。当然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在婚姻存续多少年后,婚前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那是例外规定。

遗嘱所得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等等。这些财产如果就是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也是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死亡的,按遗产来办理。

2、夫妻共同财产。

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等,这都是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依法平等分割的。也有例外的规定,那就是约定了各自财产各自所有的,或约定了共同财产大部份共同所有的。但是注意,法律并没有规定说是不是可以全部单独归一人所有,个人偏向于可以约定全部归一人所有。

3、受赠财产。

受赠财产,有一个十分明确的界线,那就是是婚前还是婚后。如果是婚前的,就属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后的,那就要分具体情况:如果婚后赠予方明确说是赠个人的,那是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没有明确,只是说送赠予财产,那么就是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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