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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清收不良贷款对人民法院的司法需求

(2015-03-24 15:08:02)
标签:

银行

不良贷款

清收

诉讼

执行

分类: 法律论文

银行清收不良贷款对人民法院的司法需求

黄奕新

择其当前实务要点而言之:

一、债务人经常规避送达,公告送达亟待依法避免

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金融案件审理和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对于金融机构与债务人、担保人在借款、担保合同中就送达地址及效力作出明确约定,或债务人、担保人向金融机构出具内容明确的送达确认书,经审查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依法以该确认地址作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但在实践中,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经常仍需公告送达。

2.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对被申请人邮寄送达不成的,是否需要公告送达,司法解释和省高院意见未明确规定。鉴于此类案件,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登记手续和权利凭证齐备,希望法院能够不必公告送达。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非讼事件,非“两造诉讼”,且具有“对物”诉讼的性质,可不以言辞辩论为必要。

 

二、拍卖物“慢评、高估现象,期待必要的司法监管

3.对司法拍卖物的评估,评估机构由于仅对委托法院负责,故拖沓延宕的情形比较常见。期待人民法院加强对评估机构的跟踪督促和名录管理。

4.评估价格明显偏高的情形比较常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通知》曾有规定:“对涉执财产的评估费用一般不预交,待财产变现(包括以物抵债)后优先支付。”希望能够进一步明确规定:“对拍卖物的评估费用,在委托评估时不预交,在评估价格确定后预交评估费用的30%,余额待财产变现(包括以物抵债)后优先支付。”

 

三、房地产行情低迷,期待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程序中的裁量权,尽量促使拍卖成交

5.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尽量就低确定保留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不动产拍卖,可以两次降价,最低可降至评估价的64%。但一些法院“不敢”依法降价,甚至固守旧的规定,内部规定不动产拍卖成交价不应低于评估的80%,导致拍卖物屡屡流拍。

6.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尽量就低确定竞买保证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保证金的数额可以低至评估价的5%。但一些法院将保证金确定为评估价的10%以上,保证金过高,让潜在竞买人望而却步。

7.在合理的范围内,尽量宽缓付款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并未明确限定付款期限。但一些法院在拍卖公告中确定非常短的期限(如拍卖成交后的次日),让潜在竞买人望而却步。即使抵押权银行有意为抵押物竞买人提供配套的临时融资便利,但在流程上也需要一定的时间。

8.拍卖成交裁定能够尽快送达,以便买受人后续融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拍卖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但一些法院未能按期作出裁定和送达,导致买受人不能及时办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和抵押贷款,增加其财务成本,也使得潜在竞买人因此望而却步。

 

四、轮候查封、异地执行的成本高,执行案件期待合并办理

9.同一企业同时被多家银行和民间债权人起诉,同一资产被多次轮候查封的情况,非常普遍,造成各家都执行难或者各家都消极不作为。期待上级法院发挥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职权优势,将辖区内的系列案件指定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合并执行,统一处置查封财产,节约司法资源,公平清偿债权。债务人的财产处置和分配完毕后,执行程序依法终结,未受清偿的银行债权依法核销,社会资产得以重新优化配置。

 

五、查封信息不够对称,抵押物的法律风险需要依法控制

10.法院查封最高额抵押物时,能够依法第一时间通知抵押权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但是一些法院在查封银行抵押物时,抵押权人往往事后很久通过其他途径才知晓所属抵押物已被法院查封(注:部分原因是,一些地方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并能未向抵押权人提供查询抵押物状况的便利)。

11.法院拍卖抵押物时,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并保障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拍卖采取抵押权“消灭主义”。所以,要坚决避免可能出现的银行抵押物被拍卖过户后,银行却始终不知情,且未优先受偿的极端高风险事件。

12.在诉讼中,对于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额”的理解,希望法院充分能够考量合同的特别约定。物权法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虽然“物权法定”,但物权法并未明确限定“最高债权额”包含利息部分。在实务中,银行与抵押人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有的已经特别约定,最高债权额仅指借款本金限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含利息等。在此特约下,只要本金余额未超过“最高额”,该本金及其利息等应当均受抵押效力所及呢?但是一些法院忽略合同的这些特别约定,只判决债权人在最高额(实际上即本金)限度内优先受偿。对于最高额保证,有的法官亦作此理解。

13.希望法院依法审慎地冻结已质押银行的存单。在未实现“点对点”查控前,法院执行人员在银行现场冻结存款时,一旦经银行当场提交存单质押的证据材料,一般不再冻结或者经形式审查后及时依职权解冻。而现在实施“点对点”查控后,法院虽省事了,但如果不区分具体情况,一律令银行走书面异议程序,由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裁定,无形中增加银行的运营成本,也耗费法院宝贵的司法资源。存单质押在银行业运用还是非常广泛,此类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希望法院通过网络冻结已被质押存单中的存款后,如果银行提出充分证据材料证明该存款系质押存单的,法院经审查后可依职权立即予以解冻,而不必取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或者令银行另行提出案外人异议,除非申请执行人能够提出相反证据。

 

六、法院案多人少,仲裁管辖期待鼓励和支持

14.对仲裁机构转交的保全申请,希望人民法院能够将其与当事人向法院自身提交的保全申请,一视如仁,一体对待。

15.对于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金融借款纠纷案的仲裁裁决的,鉴于此类案件通常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或者被执行人多为拖延执行而恶意申请,希望人民法院能够采取更加便捷快速的审理方式,依法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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