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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范大小非,权当利好

(2008-04-21 00:02:07)
标签:

股票

 

  证监会规范大小非,权当利好

     20日晚间,——不是半夜,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要求对于大宗转让的存量股份,要到大宗交易系统去做转让。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通俗地说也就是规范大小非解禁要到大宗交易系统去做转让。

    大小非解禁一直是中国股市的重大利空,就像悬在股民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证监会在周日晚间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说法。笔者认为,这个指导意见最关键的是两条,即第二条和第三条:

    二、转让存量股份应当满足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特定股东持股期限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守出让方自身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转让需要获得相关部门或者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其中这关键两条中关键的两句话是:“转让需要获得相关部门或者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这关键之中的关键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直接影响到政策的最终效果。第二句话应该没有什么问题。到“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是一个硬性的东西。这就是说,可以使大小非解禁单独去玩,不需要散户去掺合,让机构和转让的股东按着另一种规则去玩,减少了解禁股对市场的冲击。这肯定是利好。

      但“转让需要获得相关部门或者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这一句话却难免让人存在想象空间,尚有很多存疑之处。如需要“相关部门或者内部权力机构批准”中的相关部门是谁?内部权力机构是谁?应当履行怎么样的程序?相关部门和内部权力机构应该如何批?这一切尚不明了,尚需等待细则。

     而这句话最让人担心之处在于,它是一个弹性很大的东西,如果不进行详细、明确的规范,还是模棱两可,含含糊糊,肯定会出现根据利益胡乱解释的现象,相关部门和权力机构也会乱作为。

     我们不是否定政策的出发点不好,政策不好,但根据经验判断,如果一项政策存在很大的弹性,存在着很大的人为操作空间,这个政策注定不会起到效果。比如,建设部曾出台政策规定,“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这本来是一个很好的措施,但是聪明的建设部确有了聪明的解释,又遭到了开发商的抵制,最终没有落实,建设部也没有认真执行,根本没有起到效果。有兴趣的人可以查查,这个规定完全成了一句空话。

     在中国这样的例子还很多。如何规定很重要,但如何操作如何执行也是非常重要的。任何政策的出台,都会存在缺陷和漏洞,这些缺陷和漏洞如果根据利益的需要不加弥补,肯定会成为一纸空文。此次证监会这个意见很多问题尚是原则性的,需要细则进一步规定,如果细则不能弥补漏洞,大小非仍是个大问题。

     毕竟,这次证监会对大小非有了个明确的说法,虽然在有了硬性规定的同时还存在着很多令人遐想的空间,但还没有细则出台,最终结果如何,尚不可知。因此,证监会规范“大小非”,不妨权当利好。细则出台后,一切都会昭然若揭。

     但愿证监会不要像建设部学习,要比建设部更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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