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类: 建材行业行规 |
1
本标准规定了干压瓷质砖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产品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和订货。
本标准适用于吸水率平均值E≤0.5%的干压瓷质砖。
2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3810.1—1999
GB/T 3810.2—1999
GB/T 3810.3一1999
GB/T 3810.4—1999
GB/T 3810.5一—1999
GB/T 3810,6一1999
GB/T 3810.7—1999
GB/T 3810.8一1999
GB/T 3810.9—1999
GB/T 3810.10—1999
GB/T 3810.11一1999
GB/T 3810,12—1999
GB/T 3810.13—1999
GB/T 3810.14—1999
GB/T 3810.15—1999
GB/T 3810.16——1999
GB/T 9195—1999
GB/T 12891—1992
3
本标准的术语定义按GB/T 9195解释。
4
4.1
4.1.1
表1
|
允许偏差,%产品表面面积S,m2
|
S≤90
|
90<S≤190
|
190<S≤410
|
410<S≤1600
|
S>1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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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度和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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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每块砖(2或许条边)的平均尺寸相对于工作尺寸的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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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0
|
±0.75
|
±0.6
|
±0.5
|
|
(2)
|
每块砖(2或许条边)的平均尺寸相对于10块砖(20或40条边)平均尺寸的允许偏差
|
±0.75
|
±0.5
|
±0.5
|
±0.4
|
±0.3
|
|
|
厚度
|
每块砖厚度的平均值相对于工作尺寸厚度的最大允许偏差
|
±10.0
|
±10.0
|
±5.0
|
±5.0
|
±5.0
|
|
4.1.2
每块抛光砖(2或4条边)的平均尺寸相对于工作尺寸的允许偏差为±1.0mm。
4.1.3
模数砖名义尺寸连接宽度为(2~5)mm,非模数砖工作尺寸与名义尺寸之间的偏差不大于±2%(最大±5
mm)。
注:特殊要求的尺寸偏差可由供需双方协商。
4.1.4
边直度、直角度和表面平整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4.1.3
注:特殊要求的尺寸偏差可由供需双方协商。
4.1.4
表2
| 允许偏差,%产品表面面积S,cm2 | S≤90 | 90<S≤190 | 190<S≤410 | 410<S≤1600 | S>1600 | |||||
| 优等品 | 合格品 | 优等品 | 合格品 | 优等品 | 合格品 | 优等品 | 合格品 | 优等品 | 合格品 | |
| 边直度①(正面) 相对于工作尺寸的最大允许偏差 |
±0.5 | ±7.5 | ±0.4 | ±0.5 | ±0.4 | ±0.5 | ±0.4 | ±0.5 | ±0.3 | ±0.5 |
| 直角度①(正面) 相对于工作尺寸的最大允许偏差 |
±0.70 | ±1.0 | ±0.4 | ±0.6 | ±0.4 | ±0.6 | ±0.4 | ±0.6 | ±0.3 | ±0.5 |
| 表面平整度 相对于工作尺寸的最大允许偏差 a)对于由工作尺寸计算的对角线的中心弯曲度 b)对于由工作尺寸计算的对角线的翘曲度 c)对于由工作尺寸计算的边弯曲度 |
±0.7 | ±1.0 | ±0.4 | ±0.5 | ±0.4 | ±0.5 | ±0.4 | ±0.5 | ±0.3 | ±0.4 |
| ±0.7 | ±1.0 | ±0.4 | ±0.5 | ±0.4 | ±0.5 | ±0.4 | ±0.5 | ±0.3 | ±0.4 | |
| ±0.7 | ±1.0 | ±0.4 | ±0.5 | ±0.4 | ±0.5 | ±0.4 | ±0.5 | ±0.3 | ±0.4 | |
| ①不适用于有弯曲形状的砖。 | ||||||||||
4.1.5
抛光砖的边直度、直角度和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为±0.2%,且最大偏差不超过2.0mm。
4.2
表面质量优等品:至少有95%的砖距0.8m远处垂直观察表面无缺陷;
合格品:至少有95%的砖距l m远处垂直观察表面无缺陷。
4.3 物理性能
4.3.1 吸水率
陶瓷砖的吸水率平均值不大于0.5%,单个值不大于0.6%。
4.3.2 破坏强度和断裂模数
4.3.2.1 破坏强度
a)厚度≥7.5 mm,破坏强度平均值不小于1 300N;
b)厚度<7.5 mm,破坏强度平均值不小于700N。
4.3.2.2 断裂模数(不适用于破坏强度≥3
000N的砖)
陶瓷砖断裂模数平均值不小于35 MPa,单个值不小于32MPa。
4.3.3 抗热震性
经10次抗热震试验不出现炸裂或裂纹。
4.3.4 抗釉裂性
有釉陶瓷砖经抗釉裂性试验后,釉面应无裂纹或剥落。
4.3.5 抗冻性
陶瓷砖经抗冻性试验后应无裂纹或剥落。
4.3.6 抛光砖光泽度
抛光砖的光泽度不低于55。
4.3.7 耐磨性
a)无釉砖耐深度磨损体积不大于175 mm3。
b)用于铺地的有釉砖表面耐磨性报告磨损等级和转数。
4.3.8 抗冲击性
经抗冲击性试验后报告陶瓷砖的平均恢复系数。
4.3.9 线性热膨胀系数(从室温到100℃)
经检验后报告陶瓷砖线性热膨胀系数。
4.3.10 湿膨胀 (用mm/m表示)
经试验后报告陶瓷砖的湿膨胀平均值。
4.3.11 小色差
经检验后报告陶瓷砖的色差值。
4.3.12 地砖的摩擦系数
经检验后报告陶瓷地砖的摩擦系数和所用的试验方法。
4.4
化学性能
经试验后有釉陶瓷砖不低于GB级,无釉陶瓷砖不低于UB级。
4.4.2 耐污染性
a)有釉砖 经耐污染试验后不低于3级。
b)无釉砖 经耐污染试验后报告耐污染级别。
4.4.3 铅和镉的溶出量
经试验后报告有釉陶瓷砖釉面铅和镉的溶出量。
5 试验方法
5.1 尺寸偏差
陶瓷砖的尺寸偏差按GB/T 3810.2的规定检。
5.2 表面质量
陶瓷砖的表面质量按GB/T 3810.2的规定检验。
5.3 物理性能
5.3.1 吸水率按GB/T
3810.3的规定检验。有争议时,以真空法为准。
5.3.2 破坏强度和断裂模数按GB/T
3810.4的规定检验。
5.3.3 抗热震性按GB/T 3810.9的规定检验。
5.3.4 有釉砖抗釉裂性按GB/T
3810.11的规定检验。
5.3.5 抗冻性按GB/T 3810.12的规定检验。
5.3.6 光泽度按GB/T 13891的规定检验。
5.3.7 耐磨性
a)无釉砖的耐磨性按GB/T 3810.6的规定检验。
b)有釉砖的耐磨性按GB/T 3810.7的规定检验。
5.3.8 抗冲击性按GB/T 3810.5的规定检验。
5.3.9 线性热膨胀系数按GB/T
3810.8的规定检验。
5.3.10 湿膨胀按GB/T 3810.10的规定检验。
5.3.11 陶瓷砖的小色差按GB/T
3810.16的规定检验。
5.3.12
地砖的摩擦系数按附录A(标准的附录)的规定检验。
5.4 化学性能
5.4.1 耐化学腐蚀性按GB/T
3810.13的规定检验。
5,4.2 表面耐污染性按GB/T
3810.14的规定检验。
5.4.3 铅和镉的溶出量按GB/T
3810.15的规定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6.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尺寸、表面质量、吸水率、破坏强度和断裂模数。
6.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的全部技术要求项目。正常生产条件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2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案
6.2.1 组批规则
以同种产品,同一级别、同一规格实际的交货量大于5 000m2为一批,不足5 000m2以一批计。
6.2.2 抽样方案
每一性能所需检查的砖数及判定规则等抽样方案按GB/T 3810.1的规定执行。
6.3 判定规则
判定规则按GB/T 3810.1的规定执行。
7 标志、产品使用说明书
7.1 标志
7.1.1
产品上应有清晰的商标,包装箱上应标有企业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吸水率)、商标、数量、质量。
7.1.2 产品质量等级、生产日期。
7.1.3 执行本标准的编号。
7.1.4 名义尺寸和工作尺寸。
7.1.5 产品的表面特征,如有釉、无釉等。
7.2 产品使用说明书
7.2.1
地砖应说明按附录A试验测出的摩擦系数。
7,2.2 有釉砖的磨损等级。
7.2.3 产品使用说明。
8 包装、运输、贮存和订货
8.1 包装
8.1.1 陶瓷砖应用纸箱和/或泡沫塑料包装。
8.1.2
包装箱应牢固,并符合包装标准的要求。特殊要求的包装可由供需双方协商。
8.1,3 包装箱内应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注:附录B(提示的附录)给出了包装标记使用规定。
8.2 运输
8.2.1
在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摔扔,以防破损。
8.2.2
在运输和存放时应有防雨设施,严防受潮,防止撞击。
8.3 贮存
8.3.1
产品应按品种、规格、级别分别整齐堆放,在室外堆放时应有防雨设施。
8.3.2
贮存中产品堆码高度应适当,以免压坏包装箱或产品。
8.4 订货
在订货时,如尺寸、厚度、表面特征、颜色、有釉砖的磨损等级以及其他特性与顾客要求应一致。
4.2
合格品:至少有95%的砖距l m远处垂直观察表面无缺陷。
4.3
4.3.1
陶瓷砖的吸水率平均值不大于0.5%,单个值不大于0.6%。
4.3.2
4.3.2.1
a)厚度≥7.5 mm,破坏强度平均值不小于1 300N;
b)厚度<7.5 mm,破坏强度平均值不小于700N。
4.3.2.2
陶瓷砖断裂模数平均值不小于35 MPa,单个值不小于32MPa。
4.3.3
经10次抗热震试验不出现炸裂或裂纹。
4.3.4
有釉陶瓷砖经抗釉裂性试验后,釉面应无裂纹或剥落。
4.3.5
陶瓷砖经抗冻性试验后应无裂纹或剥落。
4.3.6
抛光砖的光泽度不低于55。
4.3.7
a)无釉砖耐深度磨损体积不大于175 mm3。
b)用于铺地的有釉砖表面耐磨性报告磨损等级和转数。
4.3.8
经抗冲击性试验后报告陶瓷砖的平均恢复系数。
4.3.9
经检验后报告陶瓷砖线性热膨胀系数。
4.3.10
经试验后报告陶瓷砖的湿膨胀平均值。
4.3.11
经检验后报告陶瓷砖的色差值。
4.3.12
经检验后报告陶瓷地砖的摩擦系数和所用的试验方法。
4.4
经试验后有釉陶瓷砖不低于GB级,无釉陶瓷砖不低于UB级。
4.4.2
a)有釉砖
b)无釉砖
4.4.3
经试验后报告有釉陶瓷砖釉面铅和镉的溶出量。
5
5.1
陶瓷砖的尺寸偏差按GB/T 3810.2的规定检。
5.2
陶瓷砖的表面质量按GB/T 3810.2的规定检验。
5.3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7
a)无釉砖的耐磨性按GB/T 3810.6的规定检验。
b)有釉砖的耐磨性按GB/T 3810.7的规定检验。
5.3.8
5.3.9
5.3.10
5.3.11
5.3.12
5.4
5.4.1
5,4.2
5.4.3
6
6.1
6.1.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尺寸、表面质量、吸水率、破坏强度和断裂模数。
6.1.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的全部技术要求项目。正常生产条件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2
6.2.1
以同种产品,同一级别、同一规格实际的交货量大于5 000m2为一批,不足5 000m2以一批计。
6.2.2
每一性能所需检查的砖数及判定规则等抽样方案按GB/T 3810.1的规定执行。
6.3
判定规则按GB/T 3810.1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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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7.1.1
7.1.2
7.1.3
7.1.4
7.1.5
7.2
7.2.1
7,2.2
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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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8.1.1
8.1.2
8.1,3
注:附录B(提示的附录)给出了包装标记使用规定。
8.2
8.2.1
8.2.2
8.3
8.3.1
8.3.2
8.4
在订货时,如尺寸、厚度、表面特征、颜色、有釉砖的磨损等级以及其他特性与顾客要求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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