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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爱箴言录133·忠于自己

(2008-12-31 10:49:34)
标签:

婚外情

两性和谐

生活变迁

情感

分类: 情人篇

忠于自己

/潘海

 

性与婚,何以为忠?传统人和现代人完全不同。传统人恪守婚节,不管婚姻如何不幸,都要忠诚于婚。现代人却相反,婚姻即使不差,也要对自己的性尽忠。

 

经常听到这样的争执:男人说,我对她不错,她为啥对我不忠?而女人说,他不行,难道要我守活寡?于是,忠于婚,还是忠于性,便有了更人道的选择。

 

应该说,忠于性,符合“人本原则”。即:“我的性,我做主”。用拉默尔的理论来解释:性是人的基本权利,性自决是性权利的核心,性自决权不受剥夺。

 

也许正是这种理念潜移默化了国人,才使当代中国的婚外情如此普及——人的性权利意识空前鲜明,一旦性的需求在婚内不能满足,婚外情便是通常的选择。

 

仔细分析,婚外情在中国大多产生于四个原因:一是婚内无性;二是婚内少性;三是婚内性强度不足;四是骨子里就渴望性开放,结婚只是无奈的从众。

 

婚内无性:一方忙着做官、做生意、做工程……经常不沾家,致使另一方长期不得“光顾”,性权利完全被人无视。你说,被无视的权利要不要为自己找回?

 

婚内少性:双方终日忙碌,家中有老有小,生活紧张枯燥,致使夫妻性事沦为勉强的应付,性权利被无聊淡化。你说,被淡化的权利要不要为自己强化?

 

婚内性强度不足:婚姻富足,性事频繁,各路招式尝遍,但仍不能满足双方或一方的需求,性权利没有充分实现。你说,有缺憾的权利要不要为自己圆满?

 

至于骨子里就渴望性开放,结婚只是无奈从众的人,本来就把“自我性权”看得天大,只要婚内之性稍不如意,他(她)们就会随时出轨,在婚外实现自我。

 

所以,如果必须忠诚于婚,那么婚就必须充分保障人的性权利:我要,你就得给;我要多少,你就得给多少。反之亦然。这是婚者的义务,除非有不可抗力。

 

假如婚姻不能做到这一点,假如婚姻只意味着责任与奉献,那么,从性的角度而言,忠于婚姻又有什么价值?因此,为了捍卫天赋之权,只有忠于自己的性。

 

当然,婚姻必须负责,但这种负责与性无关。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在一尽婚姻的各种职责之后,如果性不满足,对不起,我必须对自己的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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