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饶且饶
沈阳的一桩婚外情,暴出本来不该发生的血案:早已与某男结束情人关系的李女,却在情断一年之后,又回头来将已经不是情敌的该男之妻杀死。
这是为什么呢?问题出在那位妻子。她的心理始终失衡,对丈夫曾经的情妇始终不肯饶恕,不仅常以短信或电话谩骂骚扰,更在李女的生意圈中恶毁其名。
为此,李女频频更换手机,但都避之不及。她的生意也一落千丈,甚至连小区里的邻居,也都对她指手划脚、侧目而视。一年下来,李女的精神几欲崩溃。
这天,那位妻子又在电话里破口大骂,语言十分粗野。李女实在忍无可忍,冲到对方家中,凭一时之盛怒,用剪刀将死活不肯住口的谩骂者捅伤致死。
其实,这桩婚外情自从被那妻子当场捉双之后,李女已经承诺离开该男,并为其妻写下一纸保证。此后,她信守自己的诺言,当真不再与该男来往。
事情应该至此结束。但那位悍妻非同一般。她“得理不饶人”,反而穷追猛打,死揪不放,结果没事找事,终于激化矛盾,酿出两败俱伤的杀身大祸!
李女被判极刑,同样付出了生命代价。但那位不肯饶人的妻子呢?她有没有必须反思的责任呢?显然,正是她的极端偏执,决定了这一血案的不可避免。
“得饶人处且饶人”,这是陆游800年前提倡的做人美德。70多年后,关汉卿又加上一句:“得放手时且放手”,一并写入《窦娥冤》中,呼吁天下之人宽容。
至于“缴枪不杀”、“八路军优待俘虏”等等,更是仁义之师的成功善举。而情场,远没有战场残酷,当然更要宽赦“已经不是情敌”的昔日对手。
事实上,只要不以结婚为目的,婚外情并不会对婚姻造成本质冲击;只要没有亲眼目睹“不堪入目”的一幕,婚外情就不会对“第三方”造成事实痛苦。
即使是将“一对狗男女”按在床上,捉双者也只有管教自家配偶的资格,凭什么去制裁别人的老婆或者老公?天下可有哪一条法律赋予人这样的权利?
所以,对于婚外情,不能如临大敌,只能“眼不见为净”。倘是不幸眼见,那就喝令分手;而一旦情人分手,便不必继续追究。得饶且饶,才是息事宁人之上策。
注:有关沈阳血案的报道,详见2008年第1期上半月号《家庭》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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