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乐无罪
备受关注的“女教师裸死案”结局出人意料。那个倒霉的男人——与女教师夜宿,而致其裸死床上的姜某,经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宣告无罪。
姜先生是21岁女教师黄某的恋人。2003年2月的一天凌晨,两人到黄的宿舍过夜。早上6时许,姜某离开,一小时后返回,却发现黄女子已裸死床上。
警方以涉嫌强奸逮捕了姜。但法院认为,姜是黄的恋人,他主观上没有强奸故意,客观上又没有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发生性行为,故不构成强奸罪。
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学鉴定更证明:黄某之死,“系在其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上,因姜某某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而致。
因“采用较特殊方式”做爱而致女友死亡的姜某,历经4年半的司法审理,终于免除牢狱之灾。这一结果体现了什么?体现了法律对性的本质意义的理解。
尽管法院没有具体透露“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到底是什么内容,但不难想见,一对热恋男女,一夜情欲似火,其性爱的方式肯定非同一般。
事实上,人类性行为一直被学界分为两类:正常性行为、异常性行为。前者即普通的生殖器交媾,宗旨在于生殖,没有太多的文化内涵,技术含量不高。
但是后者就不同了。按照1984年《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的分类,“凡偏离繁衍后代这个生物进化宗旨的性行为,均属性偏离”,即所谓“异常性行为”。
尽管这个概念内涵模糊,但它至少承认:人类确有一些异乎寻常的性行为方式。这些异常方式“偏离繁衍”,其宗旨显然只有一个:满足原欲,追求快乐。
“女教师裸死案”中的姜某,可能就是为了彼此快乐,而采用了异常性行为的方式,即所谓“较特殊方式”。结果乐极生悲,触发了黄静的“潜在病理改变”。
很遗憾,法医没有公布黄女子临终之前的生理兴奋情况。但可以推测,姜先生“采用较特殊方式”与她做爱,一定使她欲仙欲死。她的兴奋超越了极限。
应该说,如此极端的案例并不常见。但最终的无罪判决,却凸现出一种积极的法律意义。即,“采用较特殊方式”做爱具有合法性。性乐无罪!
注:有关“女教师裸死案”的报道详见2007年12月7日《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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