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6月11日
(2018-06-11 22:03:24)法科考试缘何没有重点
施鹏鹏
期末将至。每逢这个敏感时期,师生的感情总会骤然升温。手机时常收到学生们热情洋溢的问候。当然,问候之余,专业的探讨难免,学生们的问题时常直接而尖锐。例如,老师,期末考试的重点是什么?面对这种求知的热情,再加上一学期以来的感情培养,任课老师似乎理应划个范围或重点,或至少是非重点,这才更有利于师生和谐关系的建构。但我一贯以来的原则均是:法科考试没有重点,讲过的要考,没讲过的也要考,教科书里有的要考,教科书里没有的,可能也要考。之所以有此一立场,倒不是我本人要求严格,不念师生情份,甚至也不是职业伦理使然,这事实上涉及法科职业的一个核心特质,恐怕与其他学科还存在一定的区别。
法科生有一个重要的就业面向,便是担任法官。在长达数十年的裁判生涯中,几乎所有的法官均会遭遇各种形形色的疑难案件。但与其他职业不同,法官不能拒绝裁判,即不能因案件复杂、超出知识范围之列而予以搁置,甚至在法律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不充分的情况下亦必须在法律精神的指引下作出判决。正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所言,“法律明确时,法官遵循法律;法律不明确时,法官则探求法律的精神”。一些国家(如法国、比利时、卢森堡等)甚至将拒绝裁判作为刑法的一个罪名予以惩处。在这个意义上,庭审法官倒与正在手术的医生有些类似:医生开刀后,似乎也不宜坦诚,此病当年未纳入考试重点,在下不会,实在抱歉。
中国当下正在进行司法责任制的改革,对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有了更高的要求。“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每一位入额法官的背后不再有院庭长的业务支持和责任分担,更几乎不会有审判委员会来承担重大复杂敏感案件的最后兜底责任。法官对所签发的所有文书负责,哪怕是重大瑕疵,也可能因此被追责。在此一背景下,拒绝裁判可以说是天方夜谭的存在,能者居之,不能者退出,法袍之下,不容庸人。何况司法裁判者还承担着社会正义的最后底线,“糊涂官判糊涂案”将极大损及司法公信力。
所以,今天我们谈的 “考试重点”,所涉及的不仅仅是师生情谊,更有古老的裁判法则。一想到古老的裁判法则,我突然很想了解一下学生们对中外几千来各种传统诉讼法理的感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