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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座与诉讼——冥神抢亲与“调解型”刑事诉讼

(2012-06-20 08:29:55)
标签:

杂谈

星座与诉讼
冥神抢亲与“调解型”刑事诉讼

施鹏鹏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按:在星座中,天蝎座(SCORPIO,守护神:哈迪斯,10231121日)的性格特征通常界定为“神秘诡谲、令人费疑猜的星座。他们可以很执着,也可以很破坏;在爱情的国度里黑白分明,没有灰色地带。他们对于自己的目标相当清楚,一旦确立就往前冲”。而金牛座(TAURUS,守护神:德墨忒尔, 420520日)则“坚忍不拔。耐心、耐力、韧性是其特性。他们相信拥有亲情、爱情和美丽,一旦下定决心,没有人可以改变它”。缘何如此界定,源自于一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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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

在希腊神话中,冥神哈迪斯系众神之王宙斯之兄,四大创世神之一,掌管冥界,负责裁判死灵并给予惩罚。因源自黑暗冥府,哈迪斯性格深沉、冷峻,带着“令人窒息的死亡气息”,对世俗的爱情毫无兴趣。冰雪女神典伊曾为其放弃光明的世界,却遭到无情拒绝。但在一次巡视时,爱与美的女神阿芙洛狄忒对儿子小爱神厄洛斯说,“你的弓箭没有任何神或人能够抵抗,包括那个孤傲的哈迪斯”。于是厄尔斯向哈迪斯射出了金箭。如阿芙洛狄忒所言,冥王亦无法抵挡爱神的金箭,洒出了圣花——水仙。

德墨忒尔则是希腊神话中的大地和丰收女神,具有无边的法力,可使土地肥沃、五谷丰登,也可令田园荒芜,万物凋零;可使世人荣华富贵、富甲一方,也可令世人家徒四壁、一文不值。德墨忒尔有个非常美丽的女儿珀耳塞福涅,聪慧可爱,善解人意。一日,珀耳塞福涅和战争智慧女神雅典娜、月之女神阿尔忒弥斯在山谷中嬉闹,偶见冥王的“圣花”水仙,便伸手去摘。突然间,大地裂成两边,冲出一辆由四匹黑马拉着的大车,冥王哈迪斯戴着隐身盔甲,将吓得目瞪口呆的珀耳塞福涅一把抱上车,回到了地下,一切又恢复了原样。此后,在哈迪斯的胁迫下,珀耳塞福涅成为了冥后。

德墨忒尔失去女儿后非常悲伤,离开奥林匹斯到处疯狂寻找,但终无所获。这位愤怒的母亲终究将怒火发泄到无辜的居民身上。瞬间,大地万物荒芜、寸草不生。太阳神赫利俄斯念其亲情,便将珀耳塞福涅的下落告诉了德墨忒尔。

•纠纷解决

德墨忒尔怒气冲冲地找到哈迪斯,要求其归还女儿。但老谋深算的冥王早已让珀耳塞福涅吞下了冥界的一枚石榴果,令其无法回到人间。万般无奈的德墨忒尔恳求宙斯允许她到冥界陪伴女儿。但宙斯认为,德墨忒尔掌管土地农业,不能擅离职责,断然拒绝其请求。绝望的德墨忒尔从此不理世事,世俗人间自此大祸临头,“代表死亡的黑色慢慢取代了生命的绿色”。迫于压力,宙斯不得不与哈迪斯商议,答应德墨忒尔每年三个月可到冥界陪伴女儿。故在冬季的三个月里,大地不再产出。

•“调解”型诉讼

在奥林匹斯,十二主神系希腊诸神中最核心的神祇。这些神祇以宙斯为中心。但宙斯虽贵为众神之王,却不能凡事一锤定音,须以维护神祇的统治秩序为已任。故当诸主神发生刑事纠纷,宙斯只能以调解为主要方式,在尽快的时间内修复神之秩序,而极少判决定案。这便是刑事诉讼的调解模式。故从成因上看,调解模式源自于政治权力的虚化(宙斯权力的受限),进而影响诉讼目的从落实刑罚权转向修复社会关系。而在构造上,此一调解模式包含两个核心要素:其一,具有说服力的第三人(宙斯);其二,相互妥协以达致某种双方可接受的解决方案(德墨忒尔每年三个月可到冥界陪伴女儿)。

在人类社会早期,调解型的刑事诉讼曾占据一席之地。我们可在人类学的研究中发现一些端倪。如非洲新几内亚的卡宝库人(Kapauku)诉讼。卡宝库人之间发生刑事纠纷后,原告便会大声指责被告所犯之罪行,被告亦会大声辩护。喧哗声将吸引众人加入。当事人聚会于公共场所,如村庄内的广场或村庄外的田园。双方当事人的近亲属及朋友亦参与其中,以悲怆的、具有穿透力的语言表明自己的观点或者提供证言。此时,村庄内德高望众的人士便以调解者的身份介入案件。调解者将逐个听取周围听众的说法,讯问被告及证人,到犯罪现场或被告人家中取证(称为boko petai)等。在案件调查基本结束后,调解者便开始建议某种解决方案,并敦促双方当事人接受(称为bokoduwai)。如果双方当事人拒绝接受,则调解者将大声训斥,并对证据、规则及判决进行长篇大论,甚至言辞威胁。调解者有时甚至会突然改变策略,对拒绝遵守判决的原被告痛哭流涕,以感化其立场。

多哥的习惯法庭审判亦属调解型的刑事诉讼。刑事案件发生后,原告即向法庭提起告诉。在支付诉讼费用后,最高首领会向原告发问:汝有何冤屈?自此,原告有权完整陈述案件的经过而不被打断。陈述结束后,最高首领会首先问地方首领,“你们听清楚了吗”?再问所有听众:“坐在地上的人,你们听清楚了吗”?此后,最高首领要求被告作同样的陈述,并作同样询问。之后,原被告双方将进行火药味极强的辩论,最高首领则严格指挥庭审,避免秩序失控。在辩论结束后,最高首领将援引类似案件的解决方案,并向双方当事人施加压力以确保判决得以接受。

“调解型”刑事诉讼主要适用于具有连带关系的社区人群(如黑非洲的部落、村镇、家族等)。如前所述,该诉讼模式源于政治权力中心的虚化(如无国家的社会)或者公民社会的高度独立消解了国家的存在。由于不存在一体化的核心权力,社会调解便成为解决社区内部成员纠纷的唯一方式,亦是维系内部秩序的基本条件。是以,在古代社会传统的社区族群里,刑事判决的核心目是尽快修复社会关系,并追求判决的可接受性,而非揭示案件真相、打击刑事犯罪。刑事诉讼也非国家刑罚权实施的载体,而是社会自治的模型。故现代刑事诉讼适用“零和博弈”模型,法官依法律规范对刑事纠纷作出判决,当事人双方必有胜负;而调解型刑事诉讼则适用正和博弈模式,庭审调解者主持,旨在寻求协调双方利益的方式,而非适用法律。正如多哥的法谚所言,“上帝赐给我们针线以缝修关系,而无需用刀剑来切断这种关系”。
    (本文原载《法制日报》2012年6月20日,标题有改动,网址:
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20620/Articel10004G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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