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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犯人”因抢55元获刑3年?

(2011-09-06 08:29:19)
标签:

吕天喜

洛阳市

宋体

犯罪事实

法院判刑

文化

分类: 激扬文字

“智障犯人”因抢55元获刑3年?

                                  /孙海岗

2011年,奇迹不断。在河南,智障人士吕天喜,在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安上田星的身份,在三门峡监狱服刑3年。

此案堪称新中国司法史上的一个奇迹。

奇处有三:一是精神病人怎么会被法院判刑的?吕天喜的疯癫症状明显,根本不用司法鉴定,而精神病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就算搞不清楚状况,为何当时不做司法鉴定?二是为什么不通知家属?如果三年前找不到家属,三年后为何就能顺利找到?三是名字为何搞错?吕天喜跟田星,两个名字之间,风马牛不相及呀。

奇案一出,舆论哗然。

如果冯梦龙再生,肯定会将此案编入自己的评话本子。人们好奇的是,做出此种荒唐判决的,到底是洛阳市的哪家法院,哪些法官会判一个智障人士入狱服刑,增加国家财政负担?

舆论汹汹之下,有关部门迅速介入调查。

很快,初步调查结论出炉:

5日,洛阳市政法委对外称,吕天喜确有犯罪事实:200882217时许,在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网通公司门口人行道上,吕天喜将91岁的受害人宋清明推倒在地,并将其上衣口袋内的55元人民币现金抢走,被群众当场抓获,处警民警当即将吕带至西工区唐宫路派出所。在接受询问中,吕天喜承认了犯罪事实。专门调查组93日在认真调阅了原始卷宗后,又找到了当时抓获吕天喜的两位警方当事人和受害人宋清明(已病逝)的亲属进行查证。同时,带领两名警方当事人于93日下午进行了辨认,确认吕天喜就是当时实施抢劫的犯罪嫌疑人,进一步印证了吕的犯罪事实。”

这一调查结论,简直是火上浇油。在这个贪污几个亿都不一定被判死刑的年代,一个智障特征明显的人,因为抢劫一个91岁的老人家55元钱,就被法院判刑达3年左右。这也太匪夷所思了!

2008年,55元钱到底能干啥啊?何况吕天喜又是智障人士。洛阳市的执法标准未免也太严格了!

就算抢劫55元钱也能被判三年,派出所并没有权力将吕天喜送进监狱。吕天喜从确认犯罪事实,到去三门峡监狱服刑,需要一个复杂的刑事诉讼过程,只有把这个过程大白于天下,洛阳方面才能服众。

比如:何时?何地?哪家法院判的?有没有给吕天喜安排辩护律师?主要司法文书内容怎样?为何吕天喜被改名田星?田星是谁?为何直到服刑期满才通知家属?如果不把这些问题弄清楚,只能激发社会各界更大的疑虑。

 

 

201196日于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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