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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侵害了孩子们的肖像权了吗?

(2012-07-23 09:18:49)
标签:

杂谈

照片侵害了孩子们的肖像权了吗?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对于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而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别幸运者或者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这种情况。

NGO进行的活动是对乡村贫困学子、留守儿童等的关怀,出发点是为了关爱孩子,为了孩子的成长。因此,基于孩子还小,不懂得保护个人隐私,包括孩子姓名、照片、查访资料等,需要志愿者们与NGO组织主动以不同的方式去保护,这样让孩子们成长之后,不会因自己、朋友看到相关资料,对个人生活与个人心理产生影响。这些,因为有先例,所以许多NGO非常注意。

个人以为:极少数的贫困孩子,以某些善意的照片,去争取庞大的募捐资金,是有必要的,也体现了人性的善。但多数情况下,我们尽量不去发布孩子们的正面清晰照片,或者尽量以孩子们的侧面或者正面虚化照片,有利于孩子真正的成长。

这是个人的浅知陋见,与各位共探讨。

                                  二狐

                                 2012-07-23

(附:朋友提议,把“隐私”改成“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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