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李镇西顺手大段抄
赔了3万
还要登报道歉
李镇西诉讼《向李镇西学什么》侵犯著作权案终审胜诉

抄得凶! 《向李镇西学什么》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引用多少是抄袭?
如果孔子的弟子编撰《论语》时,全书还是那些内容,书名虽叫《学习孔子》,内容却少了“子曰”两个字,是不是抄袭?
成都市武侯实验中学校长李镇西遇到这么一本书:《向李镇西学什么》,这本研究他的书,使用其作品共60处约59104字,占全书54%,但没有提及出处。
现在,该书作者最终被判侵犯著作权。但该案背后却引来学界的争议:被研究对象可不可以被“过度引用”?大量引用他人观点、文章是否侵权?
事件
全然不知自己被出书
今年5月,李镇西在校园偶遇一年轻同事,正捧着书苦读,看到李老师,年轻人把书递过来,兴奋地说:“李老师,我正在学习你。”
这本书叫《向李镇西学什么》,他翻了翻,发现大部分竟都来自他的著述。
完全不知道自己“被出书”的李镇西,主动联系上了该书主编赖新元:“当时的要求是协商解决,除了赔礼道歉外,要求书商停止印刷,收回成书。”
直到8月15日,李镇西才收到了赖的回复。回复中,赖新元认为自己是在“研究李镇西”,因此不构成侵权。“但是,在我们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通知他后,赖给李镇西寄了封手写信,还有3000元钱。”赖新元称这3000元是付给李镇西的稿费和赔偿费。
8月底,李镇西委托戢爱平、万淼焱两位律师正式起诉《向李镇西学什么》的主编赖新元,要求其赔礼道歉、在《中国教师报》刊登声明、停止发行销售书籍、支付7万元稿费并赔偿1万元精神抚慰金。
交锋
引用算不算抄袭?
“最大的交锋点,就是‘被研究对象’可不可以被大段大段地抄。”万淼焱说,赖新元所谓的研究其实是抄袭,“如果是研究,必须标明每一处引用出处。”
最初,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向》一书中使用李镇西作品共60处约59104字,占全书54%,已构成侵权——包括李镇西就其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和复制权。
随后,赖新元因不服判决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他认为《向》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引用行为,其根据是1985年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件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认为其《向》书中的文章属专题文章,引用上不受“量”的限制。
判决
大量引用等同抄袭
10月20日,成都市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属于适用法律正确。
因此,依法驳回赖新元上诉,维持原判。审理此案法官认为,《向》一书中对李镇西作品大量进行引用明显违反了为介绍或评论而适当引用他人已发布的作品之规定,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
按照判决,赖新元及吉林大学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向李镇西学习什么一书》,并销毁本书库存。
费用方面,赖新元、吉林大学出版社于判决起十日内赔偿李镇西经济损失和相关费用30000元。
此外,赖新元与吉林大学出版社需在《中国教师报》上刊登对李镇西的道歉声明。
天府早报记者曹实秋
张灵实习生严健峰
观点>>>
“引用”是学术必然怎么引才不算抄袭?
互相引用对方观点、学术成果的现象在学术界属于必然现象,但引用必须注明出处。
除此之外,引用量有没有一个度?引用多少在学者们的眼中等同于抄袭?
不应超过三成
引用有两个概念,一是引用了别人的论述却没有标注,那这就是抄袭行为。而如果标注了引用来源,则应注意把握引用的度。这个度暂时没有明确的限定,但通常情况下不应该超过30%。
——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新闻系主任张小元
核心观点原创
在学术上引用他人的论述很正常,但引用别人的内容必须首先标明出处,这是基本的要求。可以引用别人的内容当做自己的论据,以论证自己的观点,但不能引用别人的核心论点当成自己的论点,如果是这种情况,那就构成抄袭了。
——成都大学心理学系教授桂世权
至少不能商用
如果大量引用了自己的著作,也提及了引用出处的现象,如果是用于纯粹学术研究,这种情况他不会过多追究,但如果是明显用于商业用途,而且量特别大的话,自己会采取一定的方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巴蜀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王洪林
李镇西:
1982年2月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中文系,2003年6月于苏州大学教育哲学博士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出版有《爱心与教育》、《听李镇西老师讲课》、《李镇西和他的学生们》等30余部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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