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长下井”为何还闻矿难声?
(2010-10-16 19: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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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长下井”为何还闻矿难声?
新华网广西频道报道,南宁市武鸣县大明山铜矿广三公司一名矿长带领两名管理人员下到停产矿井查看设备时,发生窒息事故造成两人死亡。安监部门证实,因采矿证到期,171#窿道两年前就被要求停止采矿。13日下午,广三公司矿长毕某与两名管理人员下井查看检查采矿设施,结果在窿道800米深处时发生窒息事件,矿长毕某和一名管理人员昏倒在矿井中,另一名管理人员则返回地面报警求救。闻讯赶到的武鸣县政府消防、120急救人员将将毕某等人抬出矿井时,两人已经死亡。
今天,河南平煤集团平禹四矿发生瓦斯突出事故,30多人被困,目前已发现20人死亡,尚17人被困。
而也就在今天,“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将由煤矿扩大到所有的矿山企业,国家安监总局下发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要求地下矿山企业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带班下井。
一边是看似严历的管理制度开始实施,一边是一个接一个的矿难不期而至!
说实话,我们对全国各地频繁地发生矿难的确感到震惊又无奈,那么多鲜活的生命突然在地底下消失,多少个家庭为此破裂,多少人要为此痛苦终生?众多生命的代价和社会的代价却始终无法换回像样的保障办法,这是比丧失生命更可怕的东西!
现在,我们在经历了那么多的死难之后,终于摸索出了一个“矿长下井”的制度:你矿长下井了,除非你不把自已的生命当一回事儿,否则,你也有生命之虞,你就会搞好地底下的安全,你就会完善各种救援措施!当然,另外一个原因是,一旦出事儿,矿长可以更有效地组织救援,可以让矿工们获得更多的生命的机会!
这个做法真的听上去真的“很美”,出发点的确也是好的,可是现实呢?广西的这起矿难其实在残酷的告诉我们,矿长也是肉身,在随时可能发生的不测面前,管你是矿长还是区长县长省长,你都可能丧生;也就是说,“矿长下井”可能对平息矿难激起的众怒有一定的“社会价值”,对于无情的突发的矿难来说,缺少真正的“实用价值”。不仅如此,因为“矿长下井”措施忽略了矿难发生的制度原因,极容易成为一个地方逃避制度监管的口实。仿佛一旦矿难发生,有领导也在其中,就减轻了有关部门的责任和社会的舆论压力似的。矿长下井,没出事是“成果”,出了事是“盾牌”,这种双重效果得益者谁呢?
我个人认为,靠“矿长下井”不如靠“保障下井”。我并不是为“矿长”们说话,因为有些矿长也不是真正的老板,而矿山的安全措施是投入很大的系统工程,没有大老板点头,矿长们恐怕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矿长们的肉身同样抵不住巨大的灾难的力量!广西矿长遇难再次说明了这个问题!假如矿井下面有医用应急设施,假如不是同行人员需返回地面报警,矿长与管理人员要不要付出生命的代价?
而“保障下井”是指在矿山开发之初就要设计出逃生通道等措施,要像智利的铜矿一样,要建坚固地下避难所,象搞战时贮备一样,要有各种生存保障物资,各种医用设备,同时对所有矿工进行地底下生存训练和突发情况应急训练!这些方面在别的方面可能投资太大,得不偿失,但是,对于采矿这个高利润行业来讲,应当作为一个“入门条件”,那么多的“矿老板(注意不是“矿长”)到处炫富,为什么不能让他们在安全方面有更多的投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