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被告人享有自主选择辩护律师的权利

(2023-07-21 14:18:15)
分类: 法治时评
被告人有自主选择辩护律师的权利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有权自主选择、聘请相应的辩护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里的自主指的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聘请或者不聘请辩护律师,也有权自主决定聘请具体哪家律师事务所的哪一位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也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委托司法机关为其聘请或者指定的辩护律师,这是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非法干预。
在司法实务中,尤其是在审理一些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及一些存在争议有可能无罪的案件过程中,一些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排斥当事人及其家属聘请的律师,以欺骗、利诱、威胁等各种方式要求当事人解聘家属聘请的律师,为当事人指定辩护律师。不管有关部门及办案人员出于什么动机或者目的,这种行为都是违法的,侵犯了当事人依法、自主选择辩护人的合法权利,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必须依法纠正,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问责。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